如今的时代是一个新兴的自媒体时代,相对于以前的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的媒体形态而言,微博、微信、短视频等网络自媒体传播的交互性更强、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导致网络媒体侵权的成本降低、影响甚大。而对于其中侵犯死者名誉权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呢?案件经过2015年6月30日,烈士邱少云的弟弟邱少华向北京大兴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了知名微博博主孙杰与加多宝公司。孙杰于2013年通过微博发文“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随后加多宝公司转发感谢该博文,并且配了相应的图片。法院查明后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以案说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与荣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荣誉等民事权益。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侵害的,相关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在此案中,微博发文已经造成了对邱少云烈士人格等上的贬损与侮辱,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且该言论通过微博等公众网络平台发布,传播性甚广,影响甚深。既损害了公共利益,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给邱少云烈士的亲人带来了精神损害。故孙杰与加多宝公司应当对其言论产生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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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青年张某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一辆马自达轿车使用,租金每天160元,租期一个月。大约使用十天时间,由于急需要一笔资金借给女朋友家里用,张某某谎称汽车是自己的,卖给李某,双方约定,车辆价格一次性4万元,半个月后去过户。李某相信了,通过支付宝转给李某4万元,将车辆开走。几天后,某汽车租赁公司在李某住址找到该车辆,将车辆开走。李某找到张某某退钱,张某某无钱返还,李某只得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车辆买卖合同无效,返还4万元。针对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向李某说明,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尽管张某某不是该汽车的所有权人,但是,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还是有效的合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希望李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张某某赔偿财产损失4万元。李某想不通,明明张某某出卖他人汽车,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怎么合同有效?律师说理李某咨询律师,律师也向其解释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这一条规定的确颠覆了许多人的认知,与之前的规定不同,司法解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1.认定合同无效是基于保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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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范的主要是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后的房屋的归属问题。要想理解透彻第7条的含义,必须得把握以下几个着重点。第一、重点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中的“为子女购买”的含义。“为子女购买”包含两种情况。一、父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不动产,将该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二、子女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不动产,但是由父母交纳相应的费用。以上第(1)种情况属于父母向子女赠与不动产的行为。父母以自身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后,如果想把不动产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则可以将不动产登记于小两口二人名下,但是如果仅将不动产登记于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即便父母对该出资的性质无任何明确表示或者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属于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以上第(2)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些,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但是由父母交纳相应费用,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存在父母借贷给子女钱财购买房屋或父母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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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房价的一路飙升,相比较工资却涨幅较小,工资与房价的比例越来越低,年轻人仅靠自身收入已经难以负担如此高昂的房价。在计划生育施行多年的大背景下,大多数父母仅有一名子女,出于对子女的爱护与帮助,父母一般都会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子女安家落户予以支持。基于传统中华文化的影响,父母在为子女出资时,一般不愿意明确出资的性质。但是当子女离婚时,由父母出资资助而购买的房屋的权属问题则成为一项巨大的争议点。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审理这类案件首先面临的就是对父母出资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实践中,对于父母出资行为的性质主要有2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是一种赠与行为,父母为子女出资系基于血缘亲情,可以说是基于亲情为基础的赠与,一般而言并不期待子女支付相应的对价。第二种意见是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一种借贷行为。如今房价极高,且离婚率逐年上升,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同样是倾尽了毕生心血,大部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秉持着十分现实的态度。在子女离婚时,一般父母都不愿让子女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分走房屋,故父母为子女出资应视为借贷。事实上,上述2种意见并不能涵盖现实生活中所有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所有情形。要想认定清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前提是要搞清楚父母的真实意图。首先,应先尊重父母子女之间对于该出资行为的性质的约定。其次,对于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司法机关才需要对该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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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一项债务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我看来不难区分,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我认为具有三点:第一、具备共债的共同意思。如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第二、具备“日常性”与“合理性”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一般来说,此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应该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如果一方擅自对外高额借款,借款后自己挥霍浪费,严重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借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那个人债务呢?一般就是上面的想法情况,具体注意点有以下几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担债务。第六、其他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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