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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购如火如荼的发展,线上交易已经变得司空见惯,同时也给诈骗的犯罪提供了温床。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的诈骗套路花样百出,犯罪分子的说词也越来越多,令人防不胜防,小编在买东西的时候也经常会收到商家的提醒不要相信任何打着商家名义的客服发来称“可以退款退货”的信息。案例:李女士接到一个淘宝客服的电话,对方称她之前在网上购买的产品查出质量问题,可以申请退款。于是李女士就添加了对方“客服”的QQ,告诉她退款之后会把钱打到银行卡上,李女士的支付宝芝麻信用积分不够,需要通过花呗和借呗的使用提升自己的蚂蚁信用积分。于是索要了李女士的银行卡号,同时还以授权为名要求李女士提供短信验证码。李女士发现自己的支付宝借呗和花呗都被开通了,客服要李女士从这些平台里“取”钱转入指定银行账户或扫描客服提供的二维码充值、为(客服提供的)信用卡还款等方式进行刷流水提升积分,之后会通过公司的内部平台把她这些借款关闭。等信用提升了,就可以直接打款了。李女士不是没有怀疑过,但是客服一直告诉她不用担心,不会花她账户自己的钱,都是平台上的内部交易。“我们这么大的店,怎么会骗你几千块呢?”“没有从您银行卡里扣钱,没有扣您任何资金,怎么会骗您呢?”“ 没什么好担忧的,我们开店这么久一直是这么操作的。”用这类的话术麻痹了李女士,之后陆陆续续给对方转了九千多。之后,客服给李女士发了一个链接让其填写退款申请,之后让李女士耐心等待,一个月之内打...
发布时间: 2020 - 1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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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快递的模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很多快递公司开通网上下单功能,消费者只需要将收件地址和寄件地址等必要信息填写提交后,快递公司就派人上门揽件。快递公司员工上门揽件时不再要求寄件人签署有赔偿约定等内容的纸质单据,也不再就有关免责条款向寄件人作出详细说明。案例:谢某在网上下单,将4件休闲打底毛衫线衣(价值2986.74元),委托天天快递公司运输。天天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在线上接单后上门揽件,取走了谢某的四件衣服,打包后反馈给谢某一个快递单号,便取走离开。之后谢某和收货人都多次查询该单号项下的物流信息,但是一直显示处于“等待揽收”状态且没有更新。多次询问天天公司后得到答复:经核实,此件揽收丢失,快件运费12元,未保价,我司愿意赔付发件人1000元。而谢某认为天天公司应按照货物的价值赔偿实际损失共计2986.74元,双方协商不成,引发诉讼。结果:法院认为,谢某与天天公司之间构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天天公司将快递丢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快递员上门揽收时,谢某未签署相关纸质快递单,现无证据表明双方的邮寄服务合同存在其他约定,也没有证据表明天天公司向谢某提示说明了最高赔偿额等事项。因此,天天公司对谢某的损失应当据实赔偿。判令天天公司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谢某2986.74元。律师说:如果快递公司希望通过免责条款限制最高赔偿额,应当向消费者尽到明确的提示和...
发布时间: 2020 - 10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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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京东公司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Y公司提供网络经营平台。2018年12月2日,陈某向Y公司支付1499元,购买“xx牌智能跑步机家用款减肥小型迷你跑步机”一台。陈某于2018年12月4日收到上述跑步机,并于2018年12月6日在Y公司“跑吧app”报名参加了该公司举办的“你敢跑,我敢送,自报名40天内,跑满35小时,跑步机免费送”活动,Y公司在京东问答版块答复客户时陈述“跑步数据以app记录为准”。但活动详细规则为:签收之日起7天内必须在app内报名,自报名后的40天内,累计跑步35小时以上跑步机免费送,40天后达标者联系客服返款,跑步时长以后台软件数据为准等。2019年1月15日,陈某app显示跑步时长约35小时31分,但Y公司审核认为陈某的有效时间仅为34小时28分钟,不符合返现条件。后陈某与Y公司因返现问题引发纠纷。结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法院认为,关于计算跑步时长的...
发布时间: 2020 - 10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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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大家购物的时候买到过打折的瑕疵品吗,一般都会告知是瑕疵品并且明确告知不退不换,由顾客自己决定是否购买。瑕疵和质量有问题还是不太一样的,有些商家混淆商品瑕疵和商品质量不合格的概念,迷惑消费者。可以明确告诉大家,无论是否打折,无论购物前做了什么“ 不退不换”的说明,只要确实商品质量不合格,商家都必须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而且,商家在出售瑕疵品的时候还应该明确告知消费者该商品的瑕疵部位。案例:李某某从XX家具城购买了茶几、电视柜、转椅、四门柜、木床和两个床头柜,共计20000元,均为特价商品。订货单据记载:天然材料制成的家具色泽、纹理会有差异,还会有色斑、结疤等非质量问题,选购时敬请充分注意。家具出售后,如有质量问题,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李某某支付完毕所有货款后,家具城将上述家具送货到原告家中并安装。后李某某向家具城反映存在电视柜有凹坑和划痕,床头被撞了个坑,衣柜门板有裂口,转椅掉漆等问题。家具城表示可以负责维修,但李某某要求更换木床,双方协商未果引发诉讼。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本案中,李某购买的系通用商品而非定制商品,家具作为家庭生活必需品,兼具实用性和美观性特征。消费者对于所购买的家具,即便该家具系特价商品,消费者依然拥有对家具...
发布时间: 2020 - 10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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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9年3月,杨先生作为买受人、刘先生作为出卖人,经过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了杨先生购买刘先生的一套房屋,该房屋位于一楼,房屋面积98平,房屋价款为150万。合同签订当日,杨先生就支付了首付款。同年4月刘先生解除了房屋原有的贷款抵押登记。杨先生支付了尾款之后将房屋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房屋所有权证中显示建筑面积98平不包括地下室面积。事实上,该房屋的地下一层还有一个地下室,该地下室长2米,宽1.8米,高1.9米。但刘先生隐瞒了这个事实,未告知杨先生和中介。该地下室只有一个入口,位于房屋内部。但刘先生在出卖该房屋之前就将房屋内部的地下室入口用水泥封死。在该栋楼的公用地下通道的墙上另外凿开了一个通道出入地下室。这就导致了前期杨先生看房的时候没有发现该地下室的存在,在入住之后,才发现该房屋还带有一个地下室。杨先生认为该地下室属于自己,因为地下室和房屋是配套的,且位于该房屋正下方。而刘先生认为该地下室属于自己,因为杨先生购买的是98平的房屋的一楼,其购买的价格并不包括地下室的价格。因双方分歧较大,遂杨先生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地下室属于自己。审理结果该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杨先生从刘先生处购买的房屋是否包括地下室?据悉,该地下室位于房屋正下方,且其入口位于房屋室内。地下室除此之外没有别的通道出入。使用该地下室需要借助于房屋的使用,对地下室的使...
发布时间: 2020 - 10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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