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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 - 06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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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 - 06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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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 - 06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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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榴花似锦,骄阳如火,我所律师们没有贪恋户外绚烂多姿的花好丽景,也没有因为三十多度的高温而退居四季如春的空调凉房,而是顶着太阳穿行于各大城市的法院,不怕晒到中暑,只为了当事人能够安心、放心。律师们白天忙碌于开庭应诉、法律咨询,晚上为更好的服务于当事人而研究卷宗材料,经过一个月兢兢业业地努力工作,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五月份共有新开庭案件79件,收到法院判决文书共48份,真正做到了“专业”、“专心”、“专注”的服务理念。五月收获多多,这基于我所多位律师毫不懈怠、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更是基于我所金牌律师团队精诚合作、同心协力的团结共进,也是基于各位当事人对我所的信任。您的信任是我们不断进步的动力!
发布时间: 2019 - 06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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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9-06-05 11:34:38字号:小大打印本页  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第二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一)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二)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三条  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
发布时间: 2019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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