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时光如过隙,程序终结心欢喜我所律师受赞扬,执业素养精专强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3月圆满完成张女士委托我所处理的工伤案件,距离张女士委托我所处理案件,已过去4个年头,其中漫长又艰难的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在我所工伤部门邵甜甜律师及其部门员工通力合作下,一个又一个的难题被攻破,最终取得案件的圆满成功,并获得张女士及其家属的一致好评。回顾张女士的工伤案件,这一张张开庭传票,一份份判决书,都是我所邵甜甜律师工作的见证,更是对邵律师坚持不懈的努力和律师素养的肯定。2014年,张女士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承担非主要责任,属于工伤赔偿范围。但是由于是加班后下班,单位不认可。在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委托我所处理。但是在工伤认定阶段,案件就遇到了瓶颈。2015年9月22日,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纸裁定,认为张女士临时加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这给张女士与邵律师带来极大的困扰与无奈,但是,邵律师坚信自己的律师执业素养和熟稔的《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知识,建议张女士申请行政复议。张女士听取邵律师建议,申请了行政复议。2016年1月5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浦口区人社局重新认定。就在张女士得知结果十分欢喜的时刻,第二次的工伤认定结果仍是不予认定为工伤。这条消息如晴天霹雳一般,带给张女士沉甸甸的心理负担,张女士甚至都有放弃向公司索要自己的工伤赔偿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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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诉离婚A:您好!我想要关于离婚的问题:女方想要离婚,男方不肯,怎么办?B:您好!您可以起诉离婚。A:只要起诉就可以离婚,是吗?B:您好!不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如:对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分居满两年,对方有虐待、家暴行为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法院才可能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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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的公益性职责。2018年全省各级消费者组织共依法支持消费者诉讼92起,涉及健身、购房、汽车、超市购物、农业生产、老年消费等多个领域,争议关键点涉及产品质量、人身安全、预付式消费、欺诈、格式条款等当今社会热切关注的问题,与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问题:一、预付式消费呈持续上升态势2018年全省仅消保委系统涉及退卡退款的预付式消费纠纷就达16976件,比2017年(15990件)增长6.2%。目前该领域问题主要体现在经营者发卡无准入门槛、办卡资金缺乏规制、双方约定不明确,退卡机制没有建立等方面。经营者的上述不法行为导致市场上商家中途关门、卷款而走的事件屡屡发生,购卡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对于经营良好的企业,由于经营者的优势地位,往往会利用垄断条款侵犯消费者求偿权,出现办卡容易退卡无门的现象。案例一 开卡未用需付费 地方条例保权益2018年11月10日,六合区苗女士在某健身公司南京分公司办理健身卡,缴纳5288元,但并未开卡,也未签订正式合同。第二天,苗女士考虑后决定不办卡,但在要求商家退款时,却被告知要支付20%的手续费。健身中心尚未开业,苗女士也未接受过任何服务,甚至对合同详细内容还不了解,却要支付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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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法释〔2019〕4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规定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二、增加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三、增加规定第四条,分四款:“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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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无法运营所产生的特有损失。对于停运损失能否赔偿的问题,最高法院已经通过相关批复和解释作出回应。但是,对于停运损失的性质如何界定,停运时间、停运损失的范围、停运损失金额如何计算及停运损失的保险赔偿问题,司法解释未予明确,实务中仍有不同认识。本文在对相关观点、案例梳理基础上,对该类案件的若干问题进行解析,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帮助。一、关于停运损失的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最高院99年批复)规定:“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批复中停运损失的要件可以概括为三点:(1)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2)车辆因为交通事故受损;(3)停运损失限于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损失。[1]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2012年解释)第15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意见中,停运损失的要件为:(1)车辆属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2)车辆因为交通事故受损;(3)停运损失限于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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