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寄语:邵律师的文章写在两天前,当时只想告诉大家不能及时处理的案件有多么复杂难做,因此遇到事情需要早点保存证据,尤其是工伤、人损事故最好当时报警。没想到周二得到了来自当事人的暖心谢礼……几天前……“邵律师,龚某某的判决收到了,你待会有空看下。”办公室同事见我过来,一边复印判决书一边跟我说。还等什么有空啊,这个判决书我可等了好久了!我赶紧拿过判决书,翻到最后一页,看了判决结果,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说实话,我对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心里是没底的。收到判决书前半个月,当时还是疫情期间,接到法官电话,法官认为关于受伤事实部分证据不够充分,为此,我还和法官争论过。对于这个案子,我等法院判决书时的心情就像在学生时代等考试成绩一样,执业时间长了就麻木了,真的太长时间没有这种感觉了。我想,一方面是因为当事人善良朴实,对我无条件的信任、配合和支持,我希望能给他们一个满意的结果;另一方面我确实为这个案子投入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希望能够检验工作成果。案情简述当事人是2017年3月在某工地被A公司A公司的塔吊碰伤的,当时证据只有事故后补报警的记录,报警记录内容也只是家属的单方陈述。可以说当事人连证明自己在某工地受伤的基本证据都没有,因此当事人找工地协商,项目部根本不予理会,于是当事人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处理。我是2018年9月接手的案件,从时间上来讲,已经无法通过工伤来获得赔偿了,只能通过人身损害来诉讼。敲定...
发布时间:
2020
-
09
-
05
浏览次数:138
最近,《三十而已》大爆,女主角顾佳频上热搜。30岁,有颜有身材,丈夫事业有成,有个可爱儿子……在大家眼中,顾佳是妥妥的人生赢家。然而,作为一位妈妈,她活得并不轻松。高学历,高能力,双商在线,却为了孩子,提早中断自己的事业,把自己的才华圈在小小的家庭之中。为了把儿子送进贵族幼儿园,她低三下四想尽一切办法讨好能写推荐信的贵妇王太太。给她做蛋糕,像“佣人”一样随叫随到。电梯停电把平底鞋让给她,自己光着脚从21楼走下来,最后蹲在地上帮她提鞋子、穿鞋子,事事殷勤。顾佳说:为孩子的事情努力是作为母亲的修行……有很多家长都是这样,拼尽全力也不愿意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为了孩子的学习绞尽脑汁,除了自己陪读,还要努力工作,跟得上孩子学习对钱的需求度。当孩子的自身能力不足的时候,就是家长使用“钞能力”的时候。学区房因此而飞速涨价,重点学校的建校费也由此而来。重点的魅力何在?重点学校的重点班级更是学生家长挤破头也想要把孩子送进去的地方。重点班是重点学校为了冲刺名校而设立的,在教育资源上面学校肯定会有所倾斜。班主任是会管理的优秀班主任,授课教师都是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就整体氛围来讲,重点班的学习氛围是非常浓烈的,在这样的环境下孩子不自觉的就会努力学习。同时学生接触的同学和老师很优秀,打好关系,可能今后会变成孩子的人脉网。很多名校参加活动、交流会、大赛包括部分保送名额都会优先考虑重点班的学生。重点学校,特色学校...
发布时间:
2020
-
09
-
03
浏览次数:43
一、一事不再罚的含义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在起草过程中曾试图将该原则作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后由于对这一原则的具体涵义存在较大争议,故暂时先确立“一事不再罚款”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则以作过渡。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对于控制“滥罚款”和“多头罚款”现象无疑具有直接的意义。但它与一事不再罚原则比较,显然有“只解决个别,而不解决一般”之短,只有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才能做到既不重复罚,又不漏处罚。二、何为一事对于什么是“一事”,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其中颇具代表性的观点是违法行为说。该学说虽然表述上各有千秋,但所表述的大致意思没有什么较大的差异,它的基本思想是:一事不再罚中的“一事”是指,“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在《行政处罚法》制定前,不少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时,有关处罚主体只能依据其中一个法律规范,对违法相对人施以一次处罚。由于操作上的难度,部分学者对此进行了修正。另有一些学者试图在理论层次上定义“一事”。有的学者认为,“相对人只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是“一事”;有的学者认为,受处罚人的行为只要符合行政违法行为的构...
发布时间:
2020
-
09
-
02
浏览次数:43
2020年6月10日,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成功处理完毕周平女士交通事故一案诉讼及执行程序,保障了周平女士的合法权益,涉案执行款已由被执行人王某爱人交于南京市栖霞法院执行局。近期,将如数发放给周平女士。2018年12月17日,周女士像往常一样买菜回家的路上,本在打算中午给家人做顿丰盛的午餐的时候,岂料意外突然降临。外卖员王某驾驶电动车突然撞上了行走中的周女士,造成周女士多处骨折及韧带拉伤。飞来横祸使得已年过半百的周女士遭受了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也使得周女士本就幸福美满家庭不再平静。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虽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及时把周女士送到医院救治。但在周女士住院治疗期间,外卖员仅送来2万元的医疗费就对后续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不闻不问。这也是大多数发生交通事故的伤者家属同样面临的困境,周女士家属向我所咨询的侧重点也是这里——外卖骑手没有专门的交强险理赔保险公司。因为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不能及时得到垫付,让家境一般的周女士在病床上辗转反侧、寝食难安。兼职外卖在我所律师细致入微接待工作下对案情有了进一步了解,了解到肇事者王某虽是外卖员,但不同于我们以往认识的美团、饿了么的众包骑手和团队骑手。团队骑手最具规模是俗称的全职骑手,有与外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般这种骑手职务致人损害,公司需承担责任。而对应的众包骑手,则是俗称的兼职骑手,基于骑手本人意愿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任意、工作强度任意...
发布时间:
2020
-
09
-
01
浏览次数:139
2018年3月份,张先生进入A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双方签订了《电焊工承包合同》1份,未办理社会保险。《电焊工承包合同》约定:工作地点:A公司厂区内;施工范围:A公司的一切电焊及与电焊有关的工作;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包工时间:从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1.乙方(张某)必须按照甲方(A公司)的要求进行电焊及与电焊有关的工作,如有事一定要向甲方请假,乙方无故旷工(或者甲方在24小时内无法联系到乙方本人的)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并赔偿因旷工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及安全规定…6、乙方每天必须保质保量的完成甲方的电焊及与电焊有关的工作…。该公司主管许经理代表甲方与乙方张先生在落款处签字。张先生在工作中受许经理指挥管理。同年7月份,张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他人车辆碰撞而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A公司不承认与张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产生纠纷。张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瑞法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与张某之间究竟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本案中,虽然A公司与张某所签合同名为《电焊工承包合同》,但从该“承包合同”的内容及实际用工情况看,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张某工作中受A公司劳动管理,从事A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确定的的劳动关系构...
发布时间:
2020
-
08
-
31
浏览次数: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