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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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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4日,被告顾某因搬家在被告朱某开办的小吃店邀请被告朱某、王某等人聚会吃饭。其间,于某来还钱给顾某,顾某便邀请于某一起吃饭。席间,顾某等人饮用一斤多白酒,王某饮用的是红酒,于某因身体原因不能喝酒,朱某便倒了白开水给于某。后于某自行饮用了一瓶啤酒和一杯红酒。席后,于某驾驶摩托车离去,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于某受伤死亡。法院认为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过量饮酒的危害及醉驾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但放任自己的行为,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其本人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顾某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和邀请者在于某饮酒时未积极劝阻,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或者护送于某回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共饮担责的情形: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其次,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然后,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律师建议: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多少,都出于自愿,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的在先行为,产生了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
发布时间: 2020 - 06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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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大部分法律法规规定被认为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司法实践的案例大部分也是这样操作的。近期,我们接到关于调岗、降薪以及辞退的咨询较多,劳动者关心的是如何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在沟通中,我们也发现单位在作出对员工调岗、降薪以及辞退的决定之前就已经接受了公司法律顾问或者律师等专业的指导。这个时候劳动者维权就很困难了或者说已经丧失了最佳的维权时机。但不乏有单位作出的上述决定仓促又缺乏依据,劳动者在接到上述决定时就保留证据,后期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与单位协商还是仲裁、诉讼,都掌握了一定的主动权。案例导引2012年10月19日,小红和大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7日,大名公司聘用小红在企划部担任企划经理,月工资8000元。2013年12月,小红怀孕,并与大名公司签订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小红自2013年12月1日起开始休息至哺乳期结束,大名公司每月发放工资4000元,小红产假四个月期间大名公司每月发放工资8000元。2014年12月4日,哺乳期到期,小红回到大名公司上班,大名公司对小红进行调岗。拟调岗部门为销售部,拟调整职位为销售助理,调整后薪资为每月1630元,报到日期为2014年12月5日,调岗原因为2013年7月16日企划部撤销,人员另行安排。调岗前大名公司未就调岗事宜与小红进行协商。小红不同意调岗...
发布时间: 2020 - 06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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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引谢某某是包工头,长期带领农民工承包施工单位的项目。2019年2月的一天,谢某某在工地安排农民工小胡干活的过程中,双方一言不合发生了肢体冲突,工友们将他们拉开后,谢某某气不过又冲上去将小胡打伤。住院治疗,小胡父母要求建设单位认定小胡为工伤,遭到拒绝。小胡父母到人社局,要求认定为工伤。人社局受理后进行调查,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理由是:小胡是在上班时与他人打架受伤,与工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依法不予认定工伤。小胡不服,向律师咨询法律规定,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6年6月作出《关于对有关条款释义的函》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其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比较复杂,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之分,有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之分。条例隐含的工伤因果关系,具体如何认定,还需要有权机关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与之相关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为解决问题,小胡自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让他可以申请人社局重新做出认定工伤决定。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证据证实,谢某某与小...
发布时间: 2020 - 06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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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5月21日收到男友转账52万分手后辩称是“爱的表白”无须还】#521收男友52万分手后被判归还#那么恋爱期间转的钱,到底哪些需要归还,哪些不需归还呢?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案例导引A男与B女于2019年4月14日通过网恋认识,之后于2019年5月1日相互确定双方的情侣关系,且A男于2019年5月20日转账520元及1314元给B女。双方持续一个月恋爱关系后,因B女到外地出差一个星期左右,出差中途B女提出分手,并拉黑A男所有联系方式。之后B女出差回来后主动联系上A男,告诉A男其怀孕了,并提出要打胎,6月8日A男在无法确定孩子是否是自己的情况下,陪同B女去打胎。从2019年7月份开始B女通过各种理由向A男借款,其理由是B女网贷资金链快断了,A男出于被告打胎之后人道的考虑,同意借款给B女,于2019年10月左右前后通过微信多次转账打款给B女,共计44880元,其中2019年10月16日A男通过微信转账给B女1万元,明确注明是借款。后因A男多次联系B女协商什么时间还钱,B女却不断以打胎的事情来压制A男,并否认之前借款的事情,表示所有费用均是2019年6月8日做人工流产手术的营养费,B女不但不还清借款还拉黑A男所有联系方式,短暂的恋爱也由此告终。律师分析: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之间给付财物是非常普遍的,为了表示对爱情众志不渝,当一方困难时,有的直接给付钱款,有的给付财物。这样给付的...
发布时间: 2020 - 06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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