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人找工作有不同的考量,为什么那么多公司在发布职务的时候会说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交五险一金,周末双休。有这些内容的职务看起来薪资可能并不高,但是却比那些看着高薪的工作更抢手。不仅仅代表了一种稳定的工作,更代表了对今后生活的一种保障。像那种日结两三百的工作,听着并不复杂,却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们交社保,看着十分吸引人,可是工作中发生什么意外事件却没有人为他们买单。认定工伤的程序复杂,索赔难度大,后期很容易找不到人为自己的医疗费买单。2017年2月20日,黄某入职九维食品厂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0年2月19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黄某从事店助工作,试用期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5月20日止,试用期工资为2400元/月(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转正后月薪为2400元。2017 年4月4日黄统豫在工作中受伤,7月3日经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8月23日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12月13日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为十级伤残,2018 年2月27日经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为十级伤残。2018年5月7日,黄某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同本案诉讼请求。同年6月28日,仲裁委发宁宁劳人仲案字(2018)第1742号仲裁决定书终结审理该案。黄某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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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某些网络平台上散布不是言论,总是说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最好不要垫付医疗费,实际上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做法。2017年12月7日14时25分许,被告金某驾驶苏A5LY68号小型普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光华路由西向东通过与运粮河西路交叉路口时,与沿运粮河西路由北向南通过该路口原告吴某所驾驶的无牌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金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吴某伤后经医院诊断为1、右眼眶内、下壁骨折; 2、右眼屈光不正,后吴某自行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进行了鉴定。2018年9月13日,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1、被鉴定人吴某右眼眶壁骨折、眼球挫伤遗留复视构成十级残疾; 2、被鉴定人吴某的误工期限共计以120日为宜、护理期限共计以90日为宜、营养期限共计以60日为宜。吴某支付鉴定费3300元。吴某伤后的经济损失医疗费39057.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8.85元(15天x30元/天271.15元)、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护理费7500元(15天x100元/天+75天*80元/天)误工费14400元(120天x 3600元1月)、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94400元(47200元x20x1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车辆维修费1280元,合计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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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身患重症,丈夫称缺乏承担高昂药费的能力,试图放弃治疗。无奈之下,她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请求立即支付医疗费30万元。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扶养费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武某对原告肖某应尽夫妻扶养义务,立即给付医疗费30万元。 妻子患癌治病花了60万2013年,肖某与武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很快迎来了爱情的结晶。为了让妻儿有更好的生活,武某与肖某商量贷款购买了两辆货车,挂靠物流公司经营货物运输。肖某则在家料理家务、照顾小孩。两口子日子过得倒也安逸踏实。2017年初夏,肖某突然开始咳嗽、发烧,到医院检查为肺癌。尽管一时难以接受,但肖某并未放弃自己,她辗转上海、北京等地寻求治疗。2017年8月,肖某在医生的建议下开始服用克唑替尼靶向药。为了维持生命,她一直坚持服用靶向药,但昂贵的药费对这个家庭来说是个很大的负担。肖某花光了自己婚前自有资金,并向亲友借钱购置药物,医疗、购药费用近60万元。 为医药费夫妻对簿公堂肖某生病期间,由武某护理和照料。但长期看不到未来,武某和肖某的家人之间产生巨大的矛盾,双方对肖某的治疗方案形成分歧。武某认为自己能力有限,无法承担肖某的药费。肖某的家人看着她躺在病床上,满是不甘,希望武某能支持肖某继续治疗。为了让丈夫履行义务,长期住院治疗的肖某将丈夫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并委托妹妹作为代理人。请求判令武某履行夫妻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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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咨询离婚的当事人,无论如何都避不过一个孩子的问题。离婚了孩子到底该归谁呢?很多当事人都在咨询,如果离婚了孩子的另一方监护人不给看望孩子,是不是可以起诉对方?关于探视权的问题无非就是不给看孩子怎么办?不给看孩子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吗?孩子的探视权和孩子的抚养费是两种权利义务,因此不给看孩子可以诉讼,要求确保探视权。而乙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也可以去法院诉讼。原告人江某与被告人钟某于200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江某俊。2011年9月20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江某俊由母亲钟某抚养,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后,钟某将婚姻的不幸转嫁到孩子身上,以种种理由拒绝让父子相见。更为严重的是,钟某无工作,租住在廉租房内靠亲人接济为生,常年闭门不出,也不让江某俊上学读书。江某曾于2015年6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后撤回起诉。为了孩子的成长,2016年10月11日江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江某俊抚养关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江某与钟某达成和解协议,江某俊抚养权依然归钟某,江某俊的生活、教育所需费用均由江某承担。江某按约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义务,但是钟某拒不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江某俊年满8周岁,已达到适学年龄,经法院多次执行,钟某仍拒绝送孩子上学,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而江某俊爷爷奶奶为了孩子上学,频繁越级上访,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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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发展,国家日益强大的今天,汽车早已不是什么奢侈品。很多普通家庭都有意向购买一辆汽车作为出行的代步车,那么学会驾驶车俩便成为很多人都要面对的显示问题。可是往往很多人报名之后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觉得培训合同无法顺利履行下去。尤其是在各路驾驶学校层出不群,很多驾校在不同地区延伸出不同的分校,或者是代理机构。那么一旦学员因为驾校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想要解约,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小编带您一起来看一些相关案例。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1份《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原告)选择C1类普桑型车进行培训,双方约定培训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进行。甲方(被告)须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周期不超过90天;乙方支付培训费用4,100元;甲方未按规定通知乙方进行培训或者考试,造成培训周期延长,以自然日每日30元(固定假日及政府部门限制培训日除外)退还乙方。因乙方原因(如不按通知培训或考试、考试不合格、补考等)超过培训周期,并自愿继续参加培训,由甲方以自然日每日收取30元(固定假日及政府部门限制培训日除外);如乙方不愿继续参加培训,应配合甲方及时做好注销《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手续。同日,原告缴纳了培训费4,100元,被告出具了收据1份,收款事由为培训暂收款。被告收取款项后,始终未通知原告进行驾驶培训,故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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