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开通免费咨询热线后,我们经常会接到一些朋友关于职业病的咨询。A:我是一个吃播播主,我因为暴食暴饮和不断催吐,得了胃病算是职业病吗?可以找平台要赔偿吗?B:我是一个程序员……程序员啊……秃顶、痔疮、颈椎病、前列腺钙化灶、腱鞘炎、腰肌劳损和腰间盘突出……这些是不是都能够作为职业病收到一定的补偿呢?C:我是个老师,十年的教学生涯让我声带受损,神经衰弱,还得了慢性咽炎,这些能算职业病吗?D:我是一位销售总监,高强度的工作、激烈的竞争让我患上了严重的失眠症和抑郁症。现在公司快规模扩大了,但是我却要失业了。认定职业病能够让我不离开现在的岗位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对于职业病的定义如下: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所以,按照上面的表述,四位来咨询的当事人因为工作引起的疾病,都不是法定职业病中的一种,因此可能无法享受到法律规定的职业病工伤待遇。十类115种法定职业病中,尘肺病是最普遍,最受人们关注的一种。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
发布时间:
2020
-
03
-
30
浏览次数:137
警方案例2020年3月8日晚8时许,有群众报警称:在绵阳南河大桥下一公厕内发现一名女婴。涪城区公安分局城厢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通知120对女婴进行紧急救治。目前,该女婴生命体征平稳。警方通过侦查,于3月10日下午将涉嫌遗弃女婴的24岁女青年谢某某抓获,并经公安机关DNA比对确定其系女婴亲生母亲。据谢某某交代:自己非婚怀孕后于3月7日凌晨在出租房独自产子,因怕家人知晓,遂产生了遗弃婴儿的想法。3月8日晚7时许,谢某某将婴儿遗弃在南河大桥下的公厕内。目前,因谢某某的遗弃行为涉嫌犯罪,警方依法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本案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点评上述案件中,该女婴系被遗弃在桥下公厕内。法律上来说婴儿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不具备任何生存能力,生命力极其脆弱,遗弃很可能造成婴儿死亡。所以谢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遗弃罪,甚至故意杀人罪。具体是涉嫌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怎么区分呢?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在主客观上系有界限的。主观上,遗弃罪系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则...
发布时间:
2020
-
03
-
27
浏览次数:88
案例导引2018年3月年过六旬的王某与小他十岁的李某通过网络相识,当时王某生病住院,双方在网上比较聊得来,后来王某出院后就到李某家居住,到2019年9月份,李某发现王某与别的异性暧昧,后来双方发生争执,王某从李某家搬出,随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订婚彩礼】11.3万。后经查明:这11.3万有的是王某替李某偿还的对外债务、有的是王某为李某出资开的美甲店,还有的是王某给李某发的各种红包、买的各种物品以及在某视频网站给李某刷的视频礼物等等,庭审中王某未提供任何证据向法院证明其向李某转账和购买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财物,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且法院经过向双方确认,发现王某和李某在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同居生活中,并没有订立过婚约,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一年多时间未登记结婚,也可以看出双方在同居期间未达成结婚的合意,王某给李某转账和购买物品也并非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律师点评因此本案中,王某主张李某返还订婚彩礼,即以婚约财产纠纷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基础、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换句话讲王某如果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提起诉讼或许会有不一样的结果。通过以上案例可知,所谓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财产”也称作“彩礼”,是指按照传统习俗、习惯,在订立婚约时按照习俗、习惯给付的财物。重点解答一、什么是彩礼?彩礼是以结婚...
发布时间:
2020
-
03
-
26
浏览次数:171
案例导引 陈女士十八岁从老家到江苏来打工,孤身一人吃了很多苦,打拼多年,小有存款。有了在这个第二故乡购买一套房子,安家落户的打算。当她看到一张精美的期房广告时,立刻就被吸引。虽然房地产开发商鼓吹的城市新区那时还是一片荒地,美好的高端社区也只是一片蓝图。但是她相信随着经济发展,城市新区的建设刻不容缓。现在的房价日益增高,与其等到建成之后购买,不如当下订购期房。经房产经纪人介绍,新城区建设好之后不但有大学城作为依托,会建立好几个大学附小,还会有大型的医院和超市。宣传图册中,房产商整体精装修过的房子,就像是一个美丽城堡。但是,当她真正拿到房子的时候,发现买到的新房和当初买房时的宣传不一样!怎么办?房子到手,承诺的学区房没有了,广告中的医院和大型超市也不见了,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宣传广告中的内容,对于开发范围的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允诺有具体确定,并且对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也视为合同内容,开...
发布时间:
2020
-
03
-
25
浏览次数:178
房地产大热,黄金地段的商铺也被炒得寸土寸金,很多人购买了商铺不一定会自己经营。商铺在商户间流转是必然情况,而相应的为该商铺提供了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应该找谁收取物业费呢?业主主张物业服务费由其租户承担不能免除其先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案例导引2017年1月份,南京市浦口区的张女士出租一间商铺给王先生,租房合同中约定物业费由王先生承担。2019年1月份,王先生解除租房合同,提出:物业公司曾说过商铺不归物业公司管理,故王先生没有交过物业费。张女士让王先生写了个条子说明物业公司不收取物业费的情况。2019年2月份,物业公司向张女士送达缴费通知书,张女士拒绝交纳物业费、2019年3月份,物业公司向张女士送达律师函,并起诉到法院。庭审时,张女士提出:2017年1月-2019年1月是由王先生承租,不应由自己出钱。最终浦口法院判决“原告主张物业服务费由其租户承担不能免除其先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由张女士承担该商铺2017.1-2019.1这两年的物业费。法律参考1、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第213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维修等条款。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
发布时间:
2020
-
03
-
24
浏览次数: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