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雨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巢湖市琥珀新天地水电安装工程。2017年8月底,刘某进入该工地从事水电工工作。2017年10月20日上午,刘某应工地负责人的要求提前下班,11时30分,刘某骑电动车在巢湖市凤凰山路与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无责任。刘某受伤后至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治疗。2017年11月10日,安徽雨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刘某是其员工,在巢湖市琥珀新天地工地任水电工。2017年12月28日,刘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刘某的申请后,向安徽雨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工伤举证责任通知书、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但邮件被退回。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安徽雨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上述文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后,对刘某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了调查取证。2018年4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8)013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8年11月15日,安徽雨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告市政府受理安徽雨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巢政复决字[2018]第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巢湖工认(2018)013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另查明,刘某自2015年3月至事故发生时居住于巢湖市卧牛山街道建行宿舍4号楼,也就是说下班路线合理有据。
法院认为,一、关于刘某与安徽雨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从安徽雨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0日出具的证明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证人许某,戴某的调查来看,刘某与安徽雨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一关于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刘某应工地负责人的要求提前下班,在合理的下班路线发生交通事故,且对事故不负责任。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三、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程序是否适当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邮寄送达未果的情况下,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在行政复议和诉讼阶段,安徽雨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提供出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构成工伤的证据,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程序的假疵,并未对安徽雨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另,被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在实体认定和程序处理上并无不当,故,安徽雨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要及时报警,同时联系律师。如果是单纯的交通事故,律师可以指导如何保存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作为以后和保险公司以及肇事方调解或者诉讼的依据。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则更要注意如何找单位方开具误工费发票和其他工作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