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2011年11月20日王某外出拜访客户,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李某滑倒摔伤在机动车道上,因腿部骨折无法站起,故停车将李某扶起并安置在非机动车道上,因其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道上可能造成交通事故,李某返回移动车辆过程中被驾驶车辆经过的赵某刮蹭摔倒受伤。
2011年12月王某单位向其所在区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认定其受伤时所从事行为跟工作无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社局是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具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工伤认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王某因工外出,受伤时虽不是工作原因,但结合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王某其不顾个人安危帮助他人,即保护了他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也维护了社会公共安全,属于见义勇为,应当鼓励和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王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当认定为工伤,故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认定。法院判决后人社局重新认定王某受伤属于工伤。
律师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了,公民见义勇为,保护他人和公共安全,同样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视同工伤。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了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属于工伤,也体现了对于为保障大部分人利益而奋斗在一线的人员的关怀,体现了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提倡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