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教育培训合同之后,一方未依约履行,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日期:
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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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发展,国家日益强大的今天,汽车早已不是什么奢侈品。很多普通家庭都有意向购买一辆汽车作为出行的代步车,那么学会驾驶车俩便成为很多人都要面对的显示问题。
可是往往很多人报名之后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觉得培训合同无法顺利履行下去。尤其是在各路驾驶学校层出不群,很多驾校在不同地区延伸出不同的分校,或者是代理机构。那么一旦学员因为驾校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想要解约,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小编带您一起来看一些相关案例。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1份《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原告)选择C1类普桑型车进行培训,双方约定培训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进行。甲方(被告)须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周期不超过90天;乙方支付培训费用4,100元;甲方未按规定通知乙方进行培训或者考试,造成培训周期延长,以自然日每日30元(固定假日及政府部门限制培训日除外)退还乙方。因乙方原因(如不按通知培训或考试、考试不合格、补考等)超过培训周期,并自愿继续参加培训,由甲方以自然日每日收取30元(固定假日及政府部门限制培训日除外);如乙方不愿继续参加培训,应配合甲方及时做好注销《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手续。同日,原告缴纳了培训费4,100元,被告出具了收据1份,收款事由为培训暂收款。被告收取款项后,始终未通知原告进行驾驶培训,故原告于2012年1月告知被告要求退还培训费。因被告未退还培训费,故原告诉至法院,主张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驾驶培训机构收取原告培训费后,理应及时安排原告培训学习,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培训义务,显然过错归于被告;被告辩称培训费由挂靠的个体老板收取,本院认为被告既然允许案外人挂靠,对案外人以被告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责任理应由被告负担,被告与挂靠人员之间的内部关系并不能对抗原、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故原告诉请返还培训费,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根据合同约定每天30元的违约金系针对培训周期而言,且违约金约定过高,故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本院认为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损失,但应自解除合同次日起计算损失。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A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陈a培训费4,1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自2012年1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如上所见,很多驾校在扩大影响力,占据市场优势的时候,会放宽他人使用本校名义的条件。因此会形成在某些地区,到处可见其分校的样子。对此广大新学员应该确定学校的资质,是否是该驾校总校认可的分校。并且在签合同的时候确定,最终签章是想要报名的驾校。当然,最好就是在该驾校的正规场地签订合同并进行培训。
当然以上情况如果都确定,有其他想要解除合同的事由,可以咨询律师具体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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