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引
2018年3月年过六旬的王某与小他十岁的李某通过网络相识,当时王某生病住院,双方在网上比较聊得来,后来王某出院后就到李某家居住,到2019年9月份,李某发现王某与别的异性暧昧,后来双方发生争执,王某从李某家搬出,随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订婚彩礼】11.3万。
后经查明:这11.3万有的是王某替李某偿还的对外债务、有的是王某为李某出资开的美甲店,还有的是王某给李某发的各种红包、买的各种物品以及在某视频网站给李某刷的视频礼物等等,庭审中王某未提供任何证据向法院证明其向李某转账和购买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财物,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并且法院经过向双方确认,发现王某和李某在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同居生活中,并没有订立过婚约,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一年多时间未登记结婚,也可以看出双方在同居期间未达成结婚的合意,王某给李某转账和购买物品也并非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
律师点评
因此本案中,王某主张李某返还订婚彩礼,即以婚约财产纠纷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基础、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换句话讲王某如果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提起诉讼或许会有不一样的结果。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所谓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财产”也称作“彩礼”,是指按照传统习俗、习惯,在订立婚约时按照习俗、习惯给付的财物。
重点解答
一、什么是彩礼?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一方依据当地习俗给付另一方的贵重物品或者费用的行为,但各地风俗习惯不一样,所以以列举的方式,每样都罗列出来,是没办法穷尽的。因为为了更好的理解彩礼的性质,我们可以排除法的方式先确定不属于彩礼的情形,这样方便大家理解。例如恋爱期间男方赠与女方的小额物品,这里小额物品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以及双方的经济水平等条件综合判断;比方说男方给女方购买的衣物、男方给女方亲戚的见面礼以及按照习俗男方给女方的过桥礼、梳妆礼等等(其中数额较大的除外),另外还有男方出钱支付的宴请费用,以上均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也是无法请求法院要求对方予以返还的。
二、哪些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彩礼可获得法院的支持?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当事人主张前期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现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虽然登记了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第2、3项的彩礼返还需以离婚为前提。司法实践中,双方离婚时,如果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话,通常法院的做法是告知当事人另诉,但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除外。
三、彩礼返还案件中,时效又是如何计算的?
自2017年10月民法总则公布实施以来,时效也由之前的两年变为三年。彩礼返还的时效起算点,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形:1、一种是登记结婚的,返还时效是根据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三年;2、没有登记结婚的,是根据另一方拒不履行彩礼返还之日起计算三年。
四、最后一个涉及点是,不同情形下彩礼返还的比例是多少?
现有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返还彩礼不同情形下的比例多少,因为各地区风俗习惯不一样,法官各法院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水平以及经济状况不一样,所以没办法统一规定,但各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金额大小等角因素综合考量,并进行裁判。以下仅就部分法院返还返还彩礼的比例,给大家做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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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依据当地习俗已经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超过六个月且未生育子女的,返还彩礼的比例一般是在40%-50%;
(2)同居生活不满六个月且未生育子女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在50%-80%;
(3)已共同生育子女的,返还比例在10%-40%。
因为也要照顾女方权益,从公平原则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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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共同生活时间短的,比如不满6个月的,返还比例为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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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若主张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婚后生活极度困难的,并且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可请求法院在上述返还比例的基础上酌情增加10%-20%。但需注意的是,根据民诉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没有证据证明婚前给付行为导致婚后生活客观困难情况的,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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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也未举行结婚仪式的。
这时返还比例一般为80%-100%.在本案中双方就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办理结婚仪式,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考虑双方同居时间比较长,从兼顾女方权益以及公平角度考虑,对彩礼酌情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