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三系某公司员工,在该公司工作多年,业绩考核从未不合格。2019年8月的一天,公司人事口头通知张三,要求张三长期到外市出差,只能双休回家。张三作为家中独子,考虑到家中老人不同意长期出差。后人事部书面通知张三限期三天内出差外地,否则解除劳动关系,张三未予理会。三天后,公司以张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对此张三不服,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仲裁审理中,公司以规章中,可以要求员工出差,员工应服从公司的安排为由认为公司与张三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
仲裁审理认为,公司虽然名义上为安排出差,但从长期出差,双休回家的通知中可以看出安排的内容是对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对劳动合同基础事项的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此外,用人单位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并未经过法定程序制定,且本案达不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裁定公司解除违法支持了张三的请求。
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有制定自己规章制度的权利,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
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的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示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获悉。
另外涉及到劳动合同基础事项的调整应当主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直接安排,更不能假其他名义变更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