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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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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5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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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原因和交通事故时的伤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分析受害者在生前患有严重的肝脏疾病,偶然遭遇交通事故,身受重伤,在1年后不幸死亡。这死亡原因和交通事故时受的伤害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在日本引发了一场诉讼。日本的高级法院根据事实,作出了令人信服的判决。在此把案情介绍给读者的同时,也向读者简单地介绍日本有关因果关系的法学理论和运用在保险实务方面的相关知识。    事实概要    A(受害者)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进入一个弯道口时,遇到Y(加害者,被告)驾驶的装有货物的卡车从正面疾驶而来。由于Y在进入弯道时车速过快,抢入对方行驶的车道,撞上正常行驶的A。    A在事故中身遭重伤,经抢救脱险。但是,腿部遭到重创,腰部的肌肉受到损伤,这些伤害直接引起了急性肾功能衰竭。接着,由于大腿的肌肉坏死引起的感染无法控制,被迫锯腿以求保命。    由于A在遭遇到交通事故之前,患有严重的肝功能不全的疾病,在这种情况下,A的肝功能不全的疾病并发,GOT等指标急速上升,可谓雪上加霜。A在饱受痛苦的情况下,在事故发生一年后死亡。    X(A的家属,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以A的死因是源于肝脏病,死因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X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患者的死因和交通事故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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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5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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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1年1月9日11时27分,在莘松路1380弄13号房屋附近,被告陈某驾驶属于被告张某所有的小型轿车沿小区道路由北向南未靠右侧行驶,恰逢原告朱某驾驶燃气助动车由东向北右转弯行驶至此,两车在路口相撞,致助动车损坏、原告受伤。经松江交警支队认定,被告陈某因未靠小区道路右侧行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后,原告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2011年5月4日,经原告申请,XX交警支队委托上海XX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2011年5月9日,该部门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朱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肩锁关节脱位。上述损伤后遗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原告为农业户口。被告陈某与被告张某为母女关系,被告张某为小型轿车车主。该车在被告XX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了交强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2011年7月29日,朱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XX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剩余部分由被告陈某、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争议焦点】原告朱某没有在上海的正规公司开具的任何相关工作证明,农转非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原告朱某工作情况特殊致其不能提供任何正规的劳动合同、工资单等,但其事实上确实已在上海城镇工作多年,每个月也有稳定的收入,应该按照上海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审理结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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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5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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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1年7月10日10时50分,在鞍山路锦西路路口,庄某驾驶沪XXXXX轿车与行人严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严某被送往上海市某医院接受治疗。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与肇事方在误工费上有分歧,遂找到本所。争议焦点严某系自由从业人员,无任何相关收入证明,是否应当按上海市最低工资1280元计算误工费?严某为自由从业者,月收入不固定,平均下来近7000元,但从未交过个人所得税,被保险公司告知,就误工损失,只能按上海市最低工资获得赔偿。律师查阅全卷材料并详细询问严某的收入情况后,告知严某,其可以按照上海市上一年度其本行业的平均收入获得赔偿,结合其误工期可以获得将近二万元的误工损失。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虽为自由从业人员,但从2009年起就与上海某网络有限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原告在治疗期间,没有从事经营活动,无收入,应当获得误工损失。根据原告IT行业,可以IT行业的标准计算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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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5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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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汪女士原籍四川成都,与丈夫来沪工作多年。34岁的汪女士结婚7年一直未怀孕,夫妻俩这些年四处求医,希望能早日为人父母。最近汪女士怀孕了,遂辞去工作,专心在家保胎。2011年7月22日18时许,怀孕6个月的汪女士去附近超市购物,在穿过马路时,不慎被王某驾驶的出租车碰撞,造汪女士股骨骨折,并致胎儿流产。交警认为汪女士未走人行横道,出租车驾驶员注意不够、未谨慎安全行驶,均存在违法行为,认定汪女士、出租车驾驶员王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胎儿流产对汪女士夫妻打击很大,由于与肇事方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存在分歧,2011 年12月7日,汪女士找到本所,要求我们帮她在精神抚慰精上争取2万块钱。争议焦点: 胎儿流产,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要求多少 ?本次事故造成多年不孕的原告汪女士流产,且事发时原告汪女士已怀孕6个月,原告汪女士对为人之母寄予了充分的希望,也作出了很大努力,本次事故流产,原告汪女士是否能再次怀孕存在不确定性,给原告汪女士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合法有据。法院判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致使大龄孕妇原告汪女士流产,原告汪女士能否再次怀孕存在不确定性,的确给原告汪女士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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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5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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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9年8月24日12时20分许,刘某正常步行至上海市延安西路乌鲁木齐北路口时,遭朱某驾驶的沪XX123牌照的小型客车违法行驶撞伤,被送医院诊断为第3腰椎骨折,医生建议手术治疗。经事发地交警支队出警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某某号认定:“由于朱某违反法律规定驾驶车辆,直接导致本起事故,朱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同年XX月XX日,刘某作为原告起诉朱某(被告一)、上海某某汽车服务部(被告二)、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三)至法院,请求判令: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金额如下:医疗费907.6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2400元;司法鉴定费1900元;残疾赔偿金1153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493.33元;误工费8000元;交通费469元。律师费7000元。以上合计:170921.93元。经事后了解,被告一是被告二的雇员,被告二作为沪XX123的小型客车车主投保,被告三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保险单(保险单号:001234 XX1),两保险单的保险总金额为三十余万元。原告的母亲孔某现已76岁,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事发前完全依靠原告和其他五子女共同抚养。【争议焦点】原告刘某系外地农村户口,2002年起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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