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徐阿姨于 2021 年 3 月入职某市功桥快餐店,从事后厨杂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 年 5 月 7 日,徐阿姨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徐阿姨因此受伤。为后续申请工伤认定,徐阿姨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快餐店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 2021 年 3 月 10 日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徐阿姨的其他请求。后快餐店老板不服提起上诉,但其上诉请求中要求确认的劳动关系期间与一审判决完全一致,还试图在本案中主张徐阿姨伤情为旧伤、工资已结清等无关事项,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徐阿姨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以此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需要通过各类间接证据固定用工事实,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特征,完成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上诉时,试图将工伤伤情是否为旧伤、工资是否结清等与本案劳动关系确认无关的事项纳入审理范围,意图混淆案件焦点,拖延案件的正常推进,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协助徐阿姨整理工资微信转账记录、工作沟通及离职协商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徐阿姨接受快餐店的考勤管理、从事快餐店核心经营业务、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认定标准,完成举证责任,让法院采信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针对用人单位的上诉,明确指出其要求确认的劳动关系期间与一审判决完全一致,其不存在需要二审法院救济的上诉利益;同时阐明本案的审理范围仅为劳动关系的确认,其提出的伤情是否旧伤、工资是否结清等问题与本案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事项,有效驳斥了对方的不合理主张,维护了案件的正常审理秩序。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徐阿姨与功桥快餐店 2021 年 3 月 10 日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徐阿姨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快餐店的上诉,维持原判,快餐店的无意义上诉未得到法院支持,成功为徐阿姨后续的工伤认定与赔偿维权扫清了关键障碍。
本案中,徐阿姨成功确认了与快餐店的劳动关系,为后续申请工伤认定、主张工伤赔偿奠定了关键的法律基础。同时法院明确了 “上诉需具有上诉利益” 的法律规则,指出用人单位混淆案件审理范围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其浪费司法资源的无意义上诉,既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劳动争议中的诉求主张行为。
该案件也为劳资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1. 对于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也可通过工资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2. 对于用人单位,上诉并非随意的 “不服就闹”,需有真实的利益诉求,同时要找准对应法律程序主张自身异议,避免做无用的维权动作,浪费自身时间与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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