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岁的外来务工人员陈大姐 2017 年到南京工地打工,工作时坠楼重伤,后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陈大姐作为外地人,担心单位后续跑路,要求单位一次性支付 20 年的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共计 230 余万元的长期待遇;单位则主张停工留薪期最多 12 个月,试图减少赔偿。双方从仲裁到二审,官司耗时 5 年,最终南京中院判决单位支付 24.8 万的一次性赔偿,同时每月支付陈大姐 2652 元的生活费,驳回了双方的不合理上诉请求。
陈大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无法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导致其主张的跨省农民工一次性工伤长期待遇的规定无法适用,其 230 万的一次性赔偿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同时需要应对单位试图压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主张。
陈大姐试图将其与医院的医疗欠款纠纷,纳入工伤赔偿案件中一并处理,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导致该部分诉求无法得到支持,需要帮当事人理清合法的诉求范围。
陈大姐作为外地务工人员,担心按月领取长期待遇会因为单位跑路、倒闭无法持续拿到钱,对按月支付的方式存在强烈顾虑,需要打消其顾虑,明确法律的保障方式。
协助陈大姐梳理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超龄务工情况下的可主张待遇,调整诉求方向;针对单位提出的停工留薪期仅 12 个月的主张,依据法律规定,证明陈大姐的重伤情况符合延长停工留薪期至 24 个月的条件,驳斥单位的减赔主张。
协助陈大姐理清不同法律关系的诉求,告知其医疗欠款纠纷属于和医院的服务合同纠纷,需要另案处理,引导其针对工伤赔偿部分提出合法的诉求,避免因诉求混淆导致部分权益无法主张。
向陈大姐解释按月支付长期待遇的法律保障,告知其如果单位后续不支付费用,可以凭借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无需担心单位跑路的问题,打消其想要一次性拿钱的顾虑,引导其接受合法的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单位向陈大姐支付 24.8 万元的一次性赔偿(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 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同时从 2019 年 10 月起每月向陈大姐支付 2652 元的生活费;驳回了陈大姐要求一次性支付 230 万长期待遇的诉求,也驳回了单位要求将停工留薪期缩减为 12 个月的上诉请求。
本案中,法院明确了超龄务工人员的工伤待遇规则:超龄务工虽无法建立劳动关系,无法享受伤残津贴这类和劳动关系挂钩的长期待遇,但依然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同时明确了停工留薪期最长可至 24 个月,单位不能以 “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来恶意减赔;也明确了工伤长期待遇的按月支付规则,以及不同法律关系的诉求不能混同处理。
该案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1. 超龄务工的工伤维权,要明确自己可主张的待遇范围,并非所有工伤待遇都能主张,一次性长期待遇的诉求需要符合法律的前提条件;
2. 工伤维权中要理清诉求的边界,不同法律关系的纠纷不能混在同一个案子里处理,避免白白浪费时间;
3. 不要轻信老板的忽悠,停工留薪期并非一刀切的 12 个月,伤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延长至 24 个月;
4. 对于按月支付的长期待遇,不用担心单位跑路,法律的强制执行可以保障你的权益,不用强求一次性买断,这类诉求很多时候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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