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祥|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双方应按过错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应在扣除免赔额后的剩余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付,已先行赔付的部分应在对应保险分项限额中予以扣除。

案件概况

王某与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发生碰撞,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存在同等过错,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前期就首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已全额赔付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医疗费用分项限额,王某亦赔付对应费用,双方达成调解。

后续吴某伤情稳定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就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王某承担剩余赔偿责任。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分次诉讼中保险限额的扣除、免赔额的适用以及赔付责任的划分上。

电动自行车事故
同等责任
分次诉讼
第三者责任险

案件难点

分次诉讼的保险限额核定

同一起事故分两次诉讼,前期调解中保险公司已全额赔付医疗费用分项限额,剩余保险责任限额如何核定,是否需扣除已赔付部分,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免赔额的适用规则

保险合同约定单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在分次诉讼的场景下,该免赔额应如何扣除,是否仅需针对同一起事故扣除一次,双方存在明显分歧。

赔付顺序与责任比例划分

同等责任下,保险赔付与侵权人赔付的先后顺序如何确定,是先按责任比例划分全部损失再由保险公司赔付,还是先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剩余部分再划分责任,双方主张不一。

诉讼费、鉴定费的承担

保险公司主张其不承担案件的诉讼费、鉴定费,该部分费用的承担主体以及分担方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我们的解决方案

1. 剩余保险限额核定

核查前次调解案件的赔付情况,确认医疗费用分项限额已全额赔付,在单次事故总责任限额中扣除已赔付的医疗费用部分,准确核定剩余可用于本次赔付的保险限额。

2. 免赔额单次扣除规则

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单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仅针对同一起事故扣除一次,在核定后的剩余保险限额中扣除该免赔额,以此确定保险公司的最终赔付上限。

3. 明确赔付先后顺序

依法确定赔付顺序,先由保险公司在剩余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再由侵权人王某按照 50% 的同等责任比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 费用分担规则明确

认定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该部分费用由双方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即由双方各自承担 50% 的对应费用。

案件结果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各方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1. 案涉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吴某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 15000 元; 2. 侵权人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某医疗费、各项人身及财产损失共计 59995 元; 3. 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相关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本案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在同一起事故分次诉讼中的限额扣除与免赔额适用规则,厘清了同等责任下保险赔付与侵权人赔付的先后顺序,统一了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为后续同类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后续赔付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司法参考,有效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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