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祥|叶某国、胡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提供劳务者在劳务作业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根据劳务各方过错程度划分按份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意见无资质、程序、实体瑕疵且无充分反驳证据的,法院应予采信;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城乡统一标准,不再区分户籍性质;无固定收入的灵活劳务从业者,可依据长期从业领域,参照对应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本案明确了劳务受害案件重新鉴定适用条件、城乡统一赔偿标准及灵活务工人员误工费的司法裁判规则,统一了同类案件裁判尺度。

案件概况

胡某系建筑劳务从业者,长期从事建筑类零工劳务,在叶某国发包、无施工资质个人承包的厂房钢结构拆除工程中提供劳务。作业期间,现场倒塌的槽钢砸中胡某右腿,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右内后踝及腓骨下段骨折、踝关节半脱位,胡某先后接受多项骨科手术,后续需多次复诊、换药,产生大额医疗费用。

经查,案涉钢结构拆除工程存在违法发包、无资质承包情形,承包方不具备合法施工资质与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胡某就前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首次起诉,法院生效判决已划定各方责任比例:胡某自担30%责任,工程承包方承担50%主要责任,工程发包方因未尽资质审查、安全监管义务承担20%责任。

后续胡某因伤情恢复进行二次手术,产生新增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损失等后续费用,为彻底解决纠纷,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经法院依法委托合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定胡某构成十级伤残,核定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胡某自行承担鉴定费用。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城乡统一赔偿标准及行业平均工资误工费标准,结合生效责任比例,判令各责任人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工程承包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三项异议:一是质疑司法鉴定意见,主张重新鉴定、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主张按农村户籍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三是认为一审参照行业工资计算误工费标准过高,要求调低。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原审原告及发包方均答辩要求维持原判。

提供劳务者受害
城乡同命同价
无固定收入误工费
司法鉴定

案件难点

司法鉴定意见效力与重新鉴定认定

劳务受害案件中,司法鉴定是伤残等级、三期时长认定的核心依据,当事人单方主观质疑鉴定数据、主张伤者不配合鉴定,但无实质反驳证据时,是否符合重新鉴定法定条件、鉴定意见是否应予采信,是案件核心证据难点。

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适用

上诉人以受害人系农村户籍、无城镇居住务工证明为由,主张适用农村赔偿标准,在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试点政策下,是否仍区分户籍性质计算残疾赔偿金,存在司法适用争议。

无固定收入劳务人员误工费核算

受害人属于建筑零工灵活从业者,无固定劳动合同、无稳定工资流水,无法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误工费是参照行业平均工资还是居民消费标准计算,是同类劳务纠纷常见裁判难点。

多方劳务主体过错责任细化

工程存在发包方、无资质承包方、提供劳务者多方主体,各方安全义务、过错程度、事故原因力大小如何精准划分按份责任,是劳务受害纠纷的审理难点。

我们的解决方案

1. 严格审查司法鉴定效力,规范重新鉴定适用

明确重新鉴定仅限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本案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合法、鉴定程序合规、依据完整诊疗病历及查体结果,上诉人仅主观质疑无实质反驳证据,依法驳回重新鉴定申请,采信涉案司法鉴定意见,同时依法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

2. 适用城乡统一赔偿标准,落实同命同价原则

依据最高法司法政策及地方试点规定,辖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全面取消城乡户籍差异,统一适用城乡一体化赔偿标准。本案事故发生于政策实施期间,一审法院适用统一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合法合规,否定户籍差异化赔偿主张。

3. 按从业领域核定灵活务工人员误工费

针对无固定收入、无工资流水但有长期固定从业领域的劳务人员,摒弃简单参照居民消费标准的计算方式,结合受害人长期从事建筑零工的事实及事故作业场景,参照本地建筑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贴合实际务工损失。

4. 延续生效裁判责任比例,精准划分多方责任

遵循在先生效判决确定的过错责任比例,结合各方过错原因力:无资质承包方未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承担主要责任,发包方未尽审查及安全义务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担部分责任,按比例核算各方后续赔偿金额。

案件结果

二审终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上诉方自行承担二审诉讼费。

1.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上诉人提出的重新鉴定、户籍差异化赔偿、误工费标准过高三项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全部予以驳回; 2. 维持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方案及各方责任比例,由工程承包方、发包方按照50%、20%的过错比例,对胡某后续各项合法损失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3. 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各方当事人需严格依照判决履行义务。 本案终审固定了劳务受害案件的多项核心裁判规则,统一了司法鉴定采信、城乡赔偿标准、灵活务工误工费认定的裁判尺度。

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典型指导性案例,厘清了实务中三大争议难点。其一,明确司法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标准,严控重新鉴定适用范围,杜绝当事人恶意质疑、拖延诉讼的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其二,彻底落实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同命同价”原则,明确户籍不再作为赔偿标准的区分依据,平等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其三,完善了无固定收入灵活劳务人员的误工费认定规则,结合实际从业领域参照行业工资标准计算损失,贴合劳务行业实际情况。同时,本案进一步规范了劳务工程发包、承包环节的安全责任划分,明确无资质承包方、疏于审查的发包方、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劳务从业者的按份责任,对规范零散建筑劳务市场、强化各方安全生产义务、统一同类案件裁判标准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引意义。

客户评价

""

——

有类似案件需要处理?

我们有丰富的经验,随时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