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张某5系东海县离休干部,与配偶朱某共育四名子女:长子张某1、大姐张某3、二姐张某4、次子张某2。配偶朱某2009年去世,张某5于2019年4月7日因病离世,老人去世前未订立遗嘱,涉案遗产依法适用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张某5去世后,单位发放丧葬抚恤补助金193902元、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补发工资4000元、2019年4月离休工资9511.4元,上述全部款项均由长子张某1单方保管、掌控。此外,两名女儿各自出资5000元丧葬礼金,一并交由张某1保管。因大哥张某1拒绝向弟弟、妹妹分割涉案款项,长期在南京居住的次子张某2无奈诉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父亲遗产、抚恤金及礼金,主张对应分割款项120020.6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晚年长期跟随长子张某1生活,张某1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大姐张某3自愿将自身继承份额赠与大哥张某1。诉讼中,张某1主张办理丧事花费59678元、弟弟张某2侵占父亲77万余元遗产,但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弟弟妹妹仅认可11400元丧葬合理支出。
一审法院依法扣除双方无争议的丧葬费11400元,核定可分割遗产总额为196013.4元。结合赡养付出情况,酌情裁量份额:张某1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受姐姐份额赠与,分得78405.36元;张某2分得58804.02元;张某4分得29402.01元。扣除张某2前期垫付的3000元丧葬费后,一审判决张某1向张某2支付61804.02元、向张某4支付29402.01元。
长子张某1不服一审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试图推翻一审分割方案、独占全部遗产,提出多项上诉理由,二审中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逐一抗辩,最终二审法院全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主张丧葬花费近6万元,但无票据、支出明细等有效证据佐证,仅对方认可部分可予以扣除,大额无依据支出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是本案核心事实认定难点。
上诉人主张死者当月离休工资不应作为遗产分割,需抵扣其垫付医疗费,如何界定离休人员抚恤金、生前工资的法律性质,能否抵扣个人主张的未知费用,属于法律适用难点。
上诉人主张弟弟侵占77万余元遗产,但全程未提交任何证据,该无证据抗辩能否在本案中抵扣分割款项、能否推翻一审判决,是案件争议难点。
上诉人因长期照顾老人,主张远超一审裁量比例的多分份额,能否以赡养付出为由独占或大幅多分遗产,司法裁量尺度如何把握,是继承案件常见难点。
上诉人主张一审未审理其反诉、程序违法,在反诉无事实及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法院未单独审理是否构成程序瑕疵,是本案程序争议难点。
继承纠纷中,费用支出主张需由主张方举证证明。上诉人主张高额丧葬费支出,未提交票据、消费明细等有效证据,仅双方共同认可的11400元属于合理、可扣除丧葬支出,其余无证据金额依法不予采信。
死者生前离休工资、单位发放的丧葬抚恤补助金,属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权益,属于法定继承分割范围。上诉人主张工资抵扣医疗费,无任何医疗费支出证据支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上诉人主张弟弟侵占77万余元遗产,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无法在本案继承纠纷中直接抵扣、审理。一审法院依法释明其可在收集完备证据后另案起诉,审理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审理瑕疵。
法律仅支持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适当多分遗产,而非独占全部遗产。一审法院已充分考量上诉人长期照顾老人的事实,酌情给予多分,裁量比例合理、自由尺度合法,上诉人主张超额多分、独占遗产无法律依据。
上诉人反诉主张无事实与证据基础,一审法院已依法予以审查、释明,未遗漏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1. 二审法院严格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上诉人主张的高额丧葬费、医疗费抵扣、弟弟侵占77万遗产等全部诉求,均无有效证据支撑,依法全部不予采纳; 2. 确认死者离休工资、丧葬抚恤金属于合法可分割遗产,应当在法定继承人之间依法分割,不得由单一继承人独占; 3. 认定一审法院遗产分割比例合理,充分兼顾了上诉人赡养付出较多的事实,适当多分符合法律规定,自由裁量并无不当; 4. 确认一审审理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反诉诉求已依法释明处理,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5. 终审判决驳回张某1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张某1自行承担。
本案是家事法定继承纠纷的典型示范案例,统一了多子女遗产分割、证据认定、赡养多分的司法裁判标准。首先,明确继承纠纷完全以证据为核心,当事人提出的费用支出、对方侵权、财产侵占等主张,无有效证据佐证的,一律不予支持,口头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次,厘清了大众认知误区,离休干部抚恤金、生前补发工资均属于遗产,适用法定继承,任何子女不得私自独占、截留;第三,明确赡养义务的回报边界,多尽赡养义务仅可适当多分,无权独占全部遗产,保障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益;最后,规范了无证据诉求的处理方式,无证据支撑的诉求不在本案合并审理,当事人可待证据完备后另案维权,不影响本案正常分割裁判。本案既尊重了赡养付出、弘扬敬老家风,又严格恪守法定继承规则、保障全体继承人权益,实现情理与法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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