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普通人发生了事故后并不了解到底是要按照工伤处理还是按照人身损害的流程处理。这导致经常错失了重要证据,后期处理案件的难度上升。并不是从施工现场受伤就是工伤,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案例导引甲最近购得一房,处于二楼,现有乙、丙、丁三人。甲请求乙帮助自己装修,乙答应,甲与乙约定报酬按日计算,每日60元,半月一结,为了施工的方便,乙在工作中打开窗子,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即蹲坐在窗台上进行作业,突然外面有人大喊,乙一惊,不慎从窗台摔下,遭重伤,医疗费花费近10万。丙系甲某邻居,答应帮助其修理,甲准备一部分工具,不足的由丙从自家带来,约定甲付给每日30元,并提供午餐和晚餐。施工过程中,丙站在屋顶接受程某从地下通过滑轮向上递送的水泥,突然,绳索断落,盛满水泥的布兜坠落,正中从此经过的邻居王某,造成王某颈椎骨折。丁为独居老人,因甲乔迁新居请丁吃饭,丁自告奋勇说帮甲装修,甲觉得丁年老体衰,不便干活,就婉言谢绝。但丁说自己家里没什么事情,依然前往,甲不好意思再加拒绝。搬运瓷砖时,丁手滑,不慎将瓷砖砸在自己脚背上,致右脚骨折,脚面肿胀,三个月无法正常行走,花医药费三万元。法律参考在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审理中,类似上述案例的情形出现频率非常高。特别是有关农村的房屋修缮等情况,一般都是请邻居或朋友帮忙,给点适当的报酬,或者仅提供三餐,基本都是约定俗成,很少有人会制定书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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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两被告之子魏甲于2000年10月10日结婚,婚后于2002年2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魏某某。后因感情不和,张某与魏甲于2004年4月15日离婚,魏某某由张某抚养,魏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两被告常到张某处看望孙子。2005年初,张某再婚后,为避免两被告的探望行为对其新家庭造成不良影响,要求两被告未经她的同意不要擅自探望孙子魏某某。但两被告认为,他们去看望孙子合情合理合法,因而对张某的异议未予理睬,仍然经常去魏某某所在的幼儿园进行探望并带一些食品给魏某某吃,并经常接孩子放学带出去玩。原告认为这样不定期地给小孩零食并且带起出去玩的行为会使小孩食欲不稳定,影响其身体健康,且会妨碍小孩的正常学习,从而诉至法院。原告张某认为,两被告经常去幼儿园的行为,过于溺爱孩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经常来家中探望也严重影响原告家庭生活。因此,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探望孙子。被告认为,自己作为孩子的祖父母,探望自己的孙子是人之常情,不应该受到限制。并且,两被告对孙子非常疼爱,经常给他买些吃的用的法院观点 两被告系被探望人的祖父母,若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所,有节制地探望孙子也是人之常情。但两被告在被监护人的直接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原告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8条所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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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拆迁安置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缴纳情况也成为政府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关注焦点。二、案例回顾2018年4月份,南京市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秦淮区大明宏苑小区6幢3单元X室业主周女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被告周女士辩称,进驻小区时候物业费单价是1.4元每月每平方米,觉得比周围小区都贵,自己住的是拆迁安置房还收物业费,商品房都没这么高,自己没钱交。三、法官分析 法院认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依据与小区建设单位南京XX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的《大明宏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秦淮区大明宏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故原告根据南京市秦淮区物价局的文件,主张按照1.4元每月每平方米的标准计算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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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引2014年6月原告王某在被告甲公司承建的某长途客运站工地提供劳务,运输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2015年6月,11月两次与该工地项目负责人乙结算劳动报酬共计65320元,由乙向原告出具工资结算单,结算单签名人为乙并盖有被告甲的公章。此后原告王某向被告甲公司和乙追索劳动报酬,但甲乙互相推诿,一直未支付该笔劳动报酬。2018年6月原告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在向被告甲送达相关法律文件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乙为被告。那么追加被告是否能够让提供劳务的王某最终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我们需要了解几个问题。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追加被告?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自己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其次被告甲公司是否有权追加乙为同案被告?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之所以追加被告需要征求原告意见,是因为法律 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因此被告甲公司有权 申请追加乙为被告,但需法院审查且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再次民事诉讼中,追加被告的条件时间是否有特别要求?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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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4 月初,房某利用工作之余总结了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并撰写出《话术》一文。2017 年4 月21 日,房某将写好的《话术》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上司汪某,希望可以通过该文与同事分享自己的工作经验。2017 年5 月23 日,房某发现自己撰写的《话术》被刊登在了单位的内刊上,内容稍作了修改,署名为汪某。同年6 月30 日,房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某认为《话术》系其根据自己多年工作经验总结而成,系个人独立创作,其系该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发表权等权利。汪某未经房某同意,在原稿上稍作修改并添加200 余字后以自己的名义将《话术》一文发表在单位的内刊上。房某认为汪某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汪某在省级报纸公开登报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汪某辩称,第一,该作品系对工作经验的总结,属于法人作品,相关权利属于公司。第二,自己参与了该作品的创作,是该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第一,该涉案作品即非法人作品,也非职务作品,应当认定为房某独立创作的个人作品。首先,该作品不符合职务作品的认定条件。《著作权法》第16 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该案中,涉案作品系房某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在业余时间自主地独立创作完成。房某创作该作品并不属于其工作职责的范围,也非单位交付给其的工作任务。其次,涉案作品不是法人作品。涉案作品并不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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