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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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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案原告秦XX与被告南京X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第三人黄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被告X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其与XXX公司之间自2021年4月1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XXX公司支付 2021年5月至同年10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47513元。事实和理由:其于2021年4月19日进入XXX公司仓库从事司机送货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同年10月31日,其在工作中脚部不慎被货物挤压受伤,次日其到医院就医,XXX公司未为其申报工伤。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XXX公司辩称,秦XX受黄XX个人雇用,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秦XX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黄XX未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19日,秦XX进入XXX公司仓库从事司机送货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同年10月31日,秦XX在工作中脚部不慎另查明:秦XX为证明与X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以下证据:1、与公司股东xx妻子张xx微信聊天记录,载明:“我是南京xxx…,你晚上什么时侯过来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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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3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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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07民初11195号 原告:张*,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张*,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律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律师,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 法定代表人:郭**。 原告张*、张*与被告上海通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洪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顾*独任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商标使用费人民币200000元、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2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9年8月28日原告应被告邀请到被告上海总部洽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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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3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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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宁新区劳人仲案字(2021) 第1780 号 申请人七彩小天鹅(南京)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女,七彩小天鹅(南京)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律师,女,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律师,男,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潘*,男,1998年2月21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代理人陆律师,女,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竞业限制争议 申请人七彩小天鹅(南京)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潘*竞业限制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独任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徐律师、章律师,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陆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入职申请人处,从事书法教学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离职后不得到与申请人相同或相近业务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附近方圆五公里其他单位任职,不得在申请人方圆五公里内开店、代课,不得带走申请人的客户等条款,然被申请人离职后在申请人附近开店,不正当获取申请人的生源,违反双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故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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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3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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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南京中级人民法院】3月14日,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南京地区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的基本情况及南京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件,这些案例涉及微信群团购、食品、汽车、医美等诸多方面,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一起看看吧!案例六银行怠于履行客户不良征信信息删除报送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胡某与某银行名誉权纠纷案(江宁法院)案情:2006年8月11日,胡某与某银行、李某(担保人)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胡某向某银行借款50000元,李某为胡某上述借款的担保人。合同到期后,胡某、李某未归还上述借款。某银行于2009年9月29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李某立即归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经法院调解,上述借款及利息由某石灰石矿负责偿还。2021年1月12日,胡某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时发现案涉50000元贷款仍记载为50000元逾期状态。后胡某要求某银行删除其不良征信信息遭到拒绝,故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某银行与胡某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经过诉讼已经了结,胡某已无逾期贷款需要归还,某银行未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删除胡某的个人不良信息,且在胡某要求删除其不良信息时仍拒绝删除,主观上存在过错,某银行前述行为势必给胡某从事社会经济活动造成不利影响,足以降低胡某的社会评价,给胡某的名誉造成一定侵害,构成对胡某名誉权的侵犯。法院判决: 某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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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3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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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南京中级人民法院】3月14日,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南京地区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的基本情况及南京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件,这些案例涉及微信群团购、食品、汽车、医美等诸多方面,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一起看看吧!案例一商家无资质经营角膜塑形镜的行为应认定构成欺诈——丁某与某益视公司、某视康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秦淮法院  南京中院)案情:丁某在2015年至2017年间曾向某益视公司购买eLens角膜塑形镜产品,该角膜塑形镜产品的生产者为美国E&E Optics Inc公司,该公司生产的角膜塑形镜产品于2009年8月17日取得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该注册证的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四年。某视康公司和某视通公司为丁某提供验配、检查和复查服务,但具体提供该服务的工作人员并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丁某佩戴角膜塑形镜两年后出现了右眼视网膜脱离的后果。后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益视公司、某视康公司和某视通公司构成欺诈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案涉角膜塑形镜属于三类医疗器械,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注册证有效期内经营方属合法经营。某益视公司向丁某销售案涉角膜塑形镜产品时,其所持有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已过期,属于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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