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交通事故,就有很多问题,如果是擦碰伤,该怎么进行协商和调解?双方都是机动车,责任怎么划分?不服责任划分该怎么办?小案子是不是就可以不委托律师,也不用着急上火参加诉讼?对于不能够提供三年内工资银行流水的误工费,该按照怎样的标准赔偿呢?2018年6月26日18时10分许,原告龚XX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南京林业大学内道路行驶时,与被告杨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原、被告双方受伤。交警一大队认定,原告龚XX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杨XX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治疗,临床诊断为: 1.头皮血肿伴软组织挫伤;2.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建议全休五天。此后,原告分别于同年7月2日、7月9日、9月20日、9月25日至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复查。被告杨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法院组织质证时表示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有异议,案涉事故是原告龚XX骑电动车撞到了被告,被告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原告主张的损失项目和数额发表了质证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龚XX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受损失作如下认定:关于医疗费2940.2元、营养费450元、财产损失500元,被告杨XX均未提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护理费1500元,原告为头皮血肿伴软组织挫伤、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伤情较轻,依据《GA/T11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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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总有些需要朋友的地方,国家鼓励民间借贷的存在,实际上就是鼓励资源能够在社会中自主流通。对于很多人来说万物皆可借,借个名挂个房,借点钱应应急。借个驾驶本,扣点分,借个车子兜兜风……但是如果一不小心,借给别人的车子发生了交通事故……该怎么办呢?2017年6月17日18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苏AU6D26小型轿车沿盘乌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江北分公司门前左转弯,与对向戴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双方车损,戴某某受伤。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戴某某无责任。戴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南京市浦口中心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左侧肋骨骨折; 2、肺挫伤;3.脑震荡; 4、头皮裂伤; 5、双侧胸腔积液。戴某某于2017年6月17日入院,2017年7月12日出院,共住院25天,共支付医疗费19627.98元。胡某某系苏AU6D26小型轿车所有人,事故发生时,具有驾驶资质的张某某正借用该车。肇事车辆在人民财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戴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虽然被告胡某某系ASFH62小型轿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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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好吃喝玩乐,这是我们刻在骨子里的喜好。苦难的时候无所谓暴政,却会为吃不上饭而起义;学习的时候,“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现在生活富足了,对于吃喝玩乐的支出要远远大于什么读书、看电影。很多人都说国人没有信仰,国人精神不够崇高,国人怎么怎么了?难道说追求人生本质的升华……吃喝玩乐要比谈玄论道要低端吗?有本事说这些话的人都去当苦行僧,长在图书馆啊!中国人喜欢玩,喜欢游览大美中国,节假日出门一看景区上下、人山人海。旅游业发展推动的不仅仅是当地的门票,还有餐饮和酒店行业,与此同时还有可能招商引资,发展各种商圈。这么一来旅游业拯救了很多有美景却没有突出特产的地方,现在很多人都希望把自己的家乡建设成旅游型城市。不论是文化旅游还是生态旅游,甚至没有条件也要创造条件。大大小小的旅行社,各种各样的游玩套餐,层出不群。那么在旅客游玩期间也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事故,比如被导游强行导购,被强制购买劣质纪念品,以及其他种种……刘某作为旅游者与龙青游旅游公司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旅游项目为青海西宁奥斯滑雪一日游,合同对旅游费用及时间等其他事宜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旅游公司并未将邓某送至青海西宁奥斯,而是另行安排至甘肃省榆中县兴隆山进行滑雪。刘某在滑雪过程中摔倒受伤,后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并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确立双方旅游合同关系。被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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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7日8时18分许,司某驾驶吉A7EL99号小型客车,沿富贵山隧道行驶至北安门街路口时,撞到正在正常行驶的原告,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伤情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肇事车辆所有人为司某,该车辆在平安保险吉林公司承保了交强险以及50万元含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平安保险吉林公司辩称,对事故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平安保险吉林公司已垫付了50000元,应予以扣除。余某出院记录中载明,伤情系因“一周前不慎跌倒”,故对伤情与事故间的因果关系不能确定,请法庭依法审查余某原伤情及原因,鉴定费和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司某提交的书面答辩状及质证时对称,余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进行理赔,垫付的906.2元,希望一并处理。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对余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2018年9月7日事故发生当天,余某即在被告司某的陪同下到鼓楼医院就诊,急诊病历显示原告左腕外伤半小时余,左腕关节正侧位片显示:左桡骨骨折。余某出院记录在入院时情况记载,伤后即到鼓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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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讯信息大爆炸时代的今天,我们中很多人的生活和工作都离不开手机。而手机则离不开微信、支付宝、微博、头条等APP,尤其是在推广越来越贴近生活的时候。很多人都会关注一些生活号、百家号和微信公众号,比如我们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的微信公众号……而且很多公司的推广信息、对公众展现的专长服务和精神面貌的核心内容都在微信公众号上。那么当一些人出于种种原因……将别人的微信公众号盗取占据,那么会有什么样的责任划分和赔偿呢?广州有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恒传前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在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开发的微信公众平台上注册了微信名称为“火车票”的公众号、“火车余票查询”的公众号。有宝公司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火车票资讯、提供火车票余票查询和抢票功能。恒传前公司未经有宝公司许可,通过凭虚假资料开具的《律师见证书》办理了公众号迁移,擅自将有宝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全部业务及功能转移至恒传前公司设置的微信公众号内,且向已关注有宝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特定公众发布迁移说明。有宝公司发现其设立的公众号被迁移后立即与恒传前公司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恒传前公司赔偿有宝公司经济损失,并将微信公众号‘火车余票查询’迁移至有宝公司名下。上述协议签订后,恒传前公司完成了对有宝公司经济损失的赔付,但微信公众号“火车余票查询”却未能迁移给有宝公司。后有宝公司与恒传前公司赴腾讯公司协商解决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迁移手续,但腾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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