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键 词】民事 交通事故责任 生命权 侵权责任 赔偿责任 最低工资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 误工费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连带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裁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程序类型】民事二审【案例信息】【案 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号】(2018)苏11民终2241号【判决日期】2018年09月04日【审理法官】王剑飞 赵珺珉 王 丽【二审上诉人 (原审被告)】 镇江新区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徐XX【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董XX【二审被上诉人代理人】陈福海 王晴(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2017年1月14日,董XX驾驶苏L×××××小客车行驶至平昌新茂苑37幢附近时,碰撞到徐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车辆受损,徐XX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董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XX不承担事故责任。徐XX受伤后,即被送往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1月23日出院,共住院9天,出院后徐XX又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0889.65元,其中董XX垫付8260.3元。苏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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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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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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