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出轨,将公司15%股权以1元价格转给第三者。第三者辩称,所有交情都是“业务需要”,原配如何才能追回股权? 小三上门婚姻破碎 丈夫婚内超低价转让股权给小三 周周和大成相识于微时,相知相爱并于2007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育有两个孩子。 然而,曾经的幸福恩爱未能抵挡生活的考验。大成认识了年轻的婷婷,并与周周在2018年12月7日离婚。 不料某天,婷婷找到周周,耀武扬威地告诉周周一件让她瞠目结舌的事:大成在2018年6月15日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宗某公司15%的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婷婷! 周周遂将大成和婷婷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婷婷向大成返还宗某公司15%的股权。 婷婷辩称,她和大成是合作伙伴关系,而非不正当男女关系,股权转让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且当时宗某公司亏损,1元转让股权符合常理。后期大成担心婷婷作为控股股东,可能存在损害其股东权益的行为,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婷婷不堪大成的骚扰才将情况告知周周。 而大成,则直接缺席了庭审…… 那么,大成和婷婷之间是正常的合作伙伴关系,还是不正当男女关系?股权协议是否有效?转让是否合理? 铁证如山难狡辩 或许来自女人神奇的第六感,周周保存了所有的聊天记录,她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婷婷之间的聊天记录来佐证大成和婷婷之间的“情谊”。 根据聊天记录可以了解到,大成与婷婷不仅同游国外、看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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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不时有当事人来咨询,说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别人用了,现在银行要起诉他。说帮朋友跟银行借款,帮朋友向网贷平台借款,还帮朋友承担了公司的股东、监事,然后问我们如果以后有什么纠纷,自己会承担责任吗?其实这些毋庸置疑,既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去从事的借贷活动和公司设立活动,自然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也不要觉得愿望,觉得做生意的是别人,亏了赚了都和自己无关,为什么最后承担责任的是自己。当你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的时候,债权人是基于对你的信任,借款给你的。如果你不帮其他人借款,那么债权人也不会承担这笔借款的风险和损失。2015年某日,王某以个人名义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9.7‰计算。之后,某银行按约将借款发放至白某名下存折内。借款期限届满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白某偿还借款本息。 白某辩称其是受黄某邀请去办理贷款手续的,虽然提供了身份证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本人未占有、使用该笔借款。借款时,黄某承诺该笔借款的本息都不需要其偿还,并且出具了一份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款合同,足以证明本案中所涉及的借款实际为黄某所用,本人不应承担偿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白某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某银行依照合同约定向白某发放了借款,白某未按约及时清偿借款本息,应当承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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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中,为了当事人能够尽早拿到足够的赔偿,进行医疗和恢复,很多时候并不是在所有的治疗终结之后才会起诉,而是在能够做鉴定之后就诉讼。那么这就导致了在赔偿的时候,对于后续治疗费的认定,有一定的争议。以下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就针对此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解答。2017年12月02日17时30分,周才某驾驶苏A×××××号“众泰”牌小型轿车沿S319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S319线90KM+500M处,对前方路面疏于观察,遇对向周建某驾驶喜洋洋牌电动三轮车左转弯时采取措施不及,以致其车与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周建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庐江交管大队认定周才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建某无责任。周建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庐江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伤情为:1、髋臼骨折;2、左坐骨神经损伤;3、左开放性胫腓骨干骨折;4、胸部损伤(胸腔积液);5、高血压病。周建某在该院住院治疗24天后于2017年12月26日出院,支出住院医药费34716.35元,出院时医嘱:1、建议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及护理;2、2周后复查去除牵引,出院后1.3.6月门诊摄片复查,约1年后取内固定;3、加强左下肢各关节屈伸功能锻炼;4、药物及对症;5、胸外科、骨科门诊随访。周建某除支出上述住院医药费之外,另在门诊复查过程中陆续支出门诊医药费1085.78元、购买轮椅一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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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发展,物流业技术革新,电动车的普及,催生了快递行业和外卖行业两大速递巨头。我们知道有很多外卖小哥为了准时准点的送达外卖,也为了多拿几单货,也因为送餐时间总是早中晚的高峰期,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样的快递小哥也不能够有所幸免,但是快递行业的很多不规范,并且快递并不能保障快递小哥的人身安全和伤情赔偿。2017年2月开始,被告王某为原告南京某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收送快递业务,与原告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作关系。原、被告签订了安全协议书,约定了消防安全目标、交通安全目标,寄递物品安全目标、禁止寄递物品等事项,如发生安全事故,被告承担全部责任。2017年8月4日,被告王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与李某发生碰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1月,李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南京某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经法院主持调解,南京某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达成协议,由南京某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0万,该笔款已经已支付完毕。南京某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应当按协议约定承担交通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承担赔偿费用,起诉至法院。诉讼中,王某不确定安全协议书是本人所签,但明确表示不提起司法鉴定申请。王某表示其工作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与原告形成雇佣关系,属于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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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1日,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公然撕毁法律文书、藐视法律尊严的张某某,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 该院在审理(2019)晋0522民初237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院工作人员依法向被告张某某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张某某拒绝签收并故意撕毁向其送达的法律文书,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相关规定,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应予严惩。 此案例意在警示各位诉讼当事人及社会群众,一旦遇有法律问题,一定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否则,一时冲动无视法律尊严,挑战司法权威,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很多当事人拿到不利于己方的判决书都觉得烫手,但是作为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都需要妥善保管。想要上诉的请在十五日内上诉,不想上诉的请配合判决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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