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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走进天津·学习爱国敬业”活动为了全面加强新时代律师行业爱国敬业工作部署,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5月5日至5月8日组织开展“走进天津·学习爱国敬业”活动,安排部分党员律师前往天津五大道和南开大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学习,提高律师的政治素养和职业素养。在马占山故居,我们学习了打响中华民族抗日第一枪的民族英雄马占山高度爱国的精神。马占山在“九一八”事变之后就任黑龙江省代省长之际于嫩江铁桥打响了闻名中外的江桥战役,如昏沉压抑的霾天亮起惊雷,为喑哑迷茫的国人带去了反抗侵略的初声。不仅积极参与了“西安事变”,还在解放战争时期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促成了北平的和平解放。马占山将军以其经历告诉我们,作为将军为国为民,上报效国家、下爱护人民,才是英雄本色。在“严张纪念园”我所律师看到了两位南开大学缔造者的雕像,被誉为“中国现代教育创造者”的张伯苓和他的合作伙伴严修。他们在国难之际开办了南开大学,并倾注了自己对于祖国的热爱和感情,为国家培养出众多杰出人才。1935年中华民族生死存亡之际,张伯苓曾在南开大学开学典礼上提出了被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赞扬的“爱国三问”。这三问在习总书记看来是历史之问、时代之问、未来之问,问在我所律师心头依然振聋发聩。周恩来总理曾在少年时期立志“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他在南开学校学习,也是南开大学最...
发布时间: 2019 - 05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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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19-05-06   来源: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  现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22日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
发布时间: 2019 - 05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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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问律  声明 |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裁判要旨:《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但并未办理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即使已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予子女,赠与关系亦并未成立,子女对于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夫妻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而并非是与其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也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认定赠与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发布时间: 2019 - 05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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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发布时间: 2019-03-18 09:34      来源: 中国人大网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投资促进第三章 投资保护第四章 投资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
发布时间: 2019 - 05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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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我们结婚的时候,父亲母亲凑钱给买了一套房,现在要离婚了,这个房子怎么分呢?更多问题,请咨询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江苏致祥律所彭律师:如果是婚前父母购置不动产的话,更多问题,请咨询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如果是婚后父母购置不动产的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布时间: 2019 - 05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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