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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  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承担?  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种,(一)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四)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3、私...
发布时间: 2018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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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5月21日讯(记者 梅建明 通讯员 江景轩)前天晚上8点10分许,南京江北新区分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在江北大道沿线开展“春雷行动”,整治过往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一辆本地黄牌货车驶近江北大道,被民警拦下检查时发现,该货车前后牌照后两位数字均被胶布遮挡住,司机也将面临处以300元罚款,记15分的处罚。       “你的货车有通行证吗?”民警询问驾驶货车的男司机。这名司机见到民警后已是慌张不已,也无法提供相关证件。在检查该司机的车辆时,细心的民警发现该名司机驾驶居然将货车前后号牌的末尾两位数字使用胶布贴的严严实实。       对于此种行为,该司机解释称他家中有急事,急着赶回大厂,但现在江北大道不给货车通行,他没办通行证,为了躲避监控曝光,一时糊涂才故意将号牌遮住,本想都晚上了应该没事,哪想到还是遇上交警了。目前,该名司机因故意遮挡号牌以及闯禁区的行为,将被处以300元罚款,记15分的处罚。        民警提醒:故意遮挡号牌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驾驶人切莫心存侥幸、自作聪明逃避曝光,否则面临的处罚更严重。
发布时间: 2018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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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发布时间: 2018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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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5月21日讯(记者 郭一鹏 通讯员 吴敏)  5月19日21点左右,交警七大队吴警官与同事在栖霞区太龙路开展酒驾整治,这时,一辆黑色越野车看到交警就加速逃跑,可能因为紧张,车子最终冲上了路中间绿岛,被随后赶到的警力控制。        经呼气式测酒仪测试,驾车男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1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通过询问,原来是当事人晚上跟妻子吵架,心情不好,才开车出来喝酒的。后经交警核实,当事人没有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交警表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一千元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属于行政拘留,单独处理。
发布时间: 2018 - 06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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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
发布时间: 2013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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