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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技发展,生活在当下几乎没有人能够离开互联网。我们对于互联网的称呼从过去的inter网、互联网到现在简明扼要地两个字:网络。代表这个物质从陌生的新兴事物,到无法割舍的生活必需品的的发展。新事物的发展产生的问题,不是旧事物的灭亡……灭亡的事情不归我们管。重点是与之而来的各种复杂问题,尤其是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犯罪。而有些人将网络当成了未曾开辟过得非法之地,总以为自己是随着五月花船上到了北美大陆的流放贵族,以为来得早就能制定规则。在这片土地上暴力发展,蛮横发育。 诚然我们在平时的网页浏览中不知道被调取过多少资讯,检索过一件物品之后就马上有相关的广告推荐,填完电话就有无数家推销轮番轰炸,还有正儿八经用个人信息换便宜。就像是在大街上瞅了街边的橘子一眼,分分钟被水果店老板抓着要求多看几种。随意聊天不小心报了住址,就被商贩登堂入室。有怪蜀黍抓着几个糖果就问你家庭住址,芳龄几何,是否婚配,身份证号。说得矫情一点,给人感觉一点礼貌都没有,上门做客都没有和主人打招呼的意思。中国古代注重礼节,其实就是在维护自己的尊严。不知礼的人,在很多人心中那就不自重,人贵自重,而后人恒尊重。说白了你不尊重自己,也不尊重别人,那就别怪其他人不尊重你了。这就是有些销售,哪怕穿西装带领节,也被人不自觉轻视的缘故。只是小节,销售的心态随他。重点是那些我们被泄露的身份信息,我们的隐私,还有一些被人捏造的乱七八糟的谣...
发布时间: 2019 - 11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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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因特殊身份或政策限制无法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法律风险意识淡薄而信任他人代持股权、甚至是怕麻烦而转身做隐名股东等原因,致使股权代持现象大量客观的存在,但股权代持又有不可避免的法律风险,现实中也产生了大量纠纷。今天本人就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作以下几点分析:1、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就代持股份事宜必然需要形成一份书面的股份代持协议,若股份代持协议并无违反《合同法》第52条、《民法总则》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则股份代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  若股份代持协议违反《合同法》第52条、《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而无效,则隐名股东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   2、显名股东属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若显名股东擅自将股份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隐名股东很难控制。若因显名股东的处分行为导致该股权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则隐名股东只能请求显名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隐名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表决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显名股东行使。显名股东可能会在这些方面背离隐名股东的本意或实施损害隐名股东的行为,双方之间信任的道德风险巨大。4、隐名股...
发布时间: 2019 - 10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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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下。其内容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除了法条之外,2019年10月21日两高院还增加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1日法释〔2019〕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
发布时间: 2019 - 1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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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债务需要共债共签,也就是说夫妻债务不再是只要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要举出夫妻双方都对此债务知晓,并将借来的钱都用作家庭生活上,最主要的是需要夫妻双方都对此债务认可的证据。不能只因为债务发生的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就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钱某与钟某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钟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三次向钱某借款30万元,钟某向钱某出具借据,载明借款人为钟某,后钟某仅还款48000元。2018年5月,钟某与谭某办理了离婚登记。钱某几经催讨,钟某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于是钱某将钟某、谭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虽然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谭某表示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也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同时,债权人钱某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确系钟某、谭某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举的债务,且根据本地生活水平,该笔借款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该笔借款应当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谭某不需要为此债务负责,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发布时间: 2019 - 1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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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6日上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开展了关于工伤办案技巧培训,邵律师用她丰富的经验,给众位新生代骨干律师讲解了很多处理工伤案件的实用方案。除此之外,还设身处地讲解如何同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沟通、并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与工伤实务团队首席律师邵甜甜,自进入律师行业起就扎根在工伤劳务案件的第一线。从工伤认定到工伤鉴定及赔偿,她都能够游刃有余地处理。此次讲座她专门为青年律师讲解了关于工伤案件和交通事故案件竞合之后案件的办理技巧。当事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况就会出现同一起事故可能既要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又要处理工伤案件。很多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的案子之后,发现得到的赔偿不能完全弥补受伤的损失,只能就该起事故委托律师办理工伤赔偿。那么作为律师在接触当事人的时候,该如何帮助他们保存案件的证据,为后期的案件运行创造条件呢?……讲座持续了一个多小时,期间邵律师和在座各位律师就很多案件交换了自己的心得体会。邵甜甜律师办理工伤案件众多,且从来不畏惧艰难险阻,多次为当事人认定工伤提起行政诉讼,很多案件反复诉讼达到五六次,也不见她有任何气馁和推诿。因此她经常受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和发自内心感谢。在座各位律师也备受鼓舞,与她共事期间了解过很多邵律师的相关案例。纷纷表示对她的毅力,能力,耐力,共情力表示佩服!
发布时间: 2019 - 10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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