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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漏水造成的损失,又该如何索赔?致祥律所史律师:1、找楼上业主: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住户“受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2、找开发商:房子还在保修期内,又确信不是人为破坏时,不管是受损业主还是楼上邻居业主,都应及时让开发商进行修补处理。当开发商按业主要求,派人来修补后,仍未解决漏水问题或维修不到位,反复两次后,业主可以自行找人进行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来出。当开发商不予理会时,受损业主可以到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投诉,或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问:楼上造成漏水情况却不肯赔偿,咋办?致祥律所史律师:如果漏水原因确为楼上造成,而邻居不配合或不及时修补,受损业主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如果邻居不理会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以先自己请施工队进行修补,所花费的费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再通过法院要求楼上邻居进行赔偿。《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发布时间: 2019 - 0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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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民事 交通事故责任  生命权  侵权责任  赔偿责任  最低工资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  误工费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连带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裁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程序类型】民事二审【案例信息】【案  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号】(2018)苏11民终2241号【判决日期】2018年09月04日【审理法官】王剑飞 赵珺珉  王 丽【二审上诉人  (原审被告)】 镇江新区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徐XX【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董XX【二审被上诉人代理人】陈福海 王晴(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2017年1月14日,董XX驾驶苏L×××××小客车行驶至平昌新茂苑37幢附近时,碰撞到徐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车辆受损,徐XX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董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XX不承担事故责任。徐XX受伤后,即被送往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1月23日出院,共住院9天,出院后徐XX又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0889.65元,其中董XX垫付8260.3元。苏L&#...
发布时间: 2019 - 0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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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民事 交通事故责任  生命权  侵权责任  赔偿责任  最低工资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  误工费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裁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二审 【案例信息】 【案  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  号】(2014)宁民终字第1350号【判决日期】2014年05月28日 【审理法官】王剑飞 赵珺珉  王 丽【二审上诉人  (原审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王X春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王X晶  【二审被上诉人代理人】王蓉(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2013年3月8日20时10分,王X晶驾驶号牌为苏A×××××车辆在南京市应天大街尉蓝星座门前由东向西行驶,碰到同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王X春,致王X春受伤、两车受损。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大队认定,王X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王X春入住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南京第一医院治疗,2013年3月22日,王X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颞部硬膜外血肿、颅底骨折、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
发布时间: 2019 - 05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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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发布时间: 2019-01-17 13:42      来源: 中国人大网(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
发布时间: 2019 - 05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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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1月10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全面汇总分析近年来妨害安全驾驶刑事案件的发案数量、涉案罪名、判处刑罚、行为表现、案发环境、危害后果等情况的基础上,起草印发了《意见》。《意见》聚焦社会广泛关注的妨害安全驾驶和公共秩序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要求。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
发布时间: 2019 - 05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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