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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南京的李先生与韩女士因性格不合离婚了,考虑到双方还有个4岁的儿子。李先生与韩女士想等孩子大一些,把夫妻俩名下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儿子。所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李先生与韩女士没有对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儿子的抚养权归李先生,韩女士每月定期给抚养费,房子由李先生和儿子居住,韩女士搬回了娘家。2018年,李先生因为生意周转的需要急需一笔大额资金,找了亲朋好友借了一圈,仍远远不够。在李先生与韩女士离婚之前,韩女士曾经把身份证弄丢了,后来又补办了一张身份证。韩女士搬离房子之后的一天,李先生在家里找到了那张丢失的身份证。正在因为缺乏资金一筹莫展的李先生,灵机一动把歪脑筋动在了那一套共有房产身上......李先生上网找了一个和前妻韩女士身高、样貌十分相似的同龄女性燕燕,然后带着燕燕去了民政局冒充韩女士,共同向民政局提交了复婚申请。民政局审查相关材料后,为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颁发了结婚证。拿到结婚证的李先生又带着燕燕立马向某银行贷款50万元,并将李先生与韩女士名下的共同房产为贷款作了抵押,燕燕替韩女士在上面签了字。韩女士一直不知晓此事,直到2019年的一天收到法院寄来的一份材料,打开一看,才知道因为李先生逾期还贷,银行把李先生和韩女士告上了法院。韩女士顿时天旋地转,这该如何是好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发布时间: 2020 - 0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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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倍差额法律依据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法条规定,二倍工资差额最多能主张11个月,从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人会理解为实际用工满一年没签劳动合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用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法律后果是同时并存的关系,并不是“或”的关系。二、诉讼时效大家都知道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那么二倍工资差额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1条规定可知,时效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
发布时间: 2020 - 09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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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有一位洛阳六旬老人陈老打来咨询电话。他说2000年的时候,有一位老乡老李问他借钱说,要在南方投资建厂,待过两年回本后,连本带息还给他。陈老看到他的建厂计划和标书觉得可行,于是从亲友乡邻那里东拼西凑凑够了八十万交给老李投资。结果老李一去不复返,2017年陈老才知道老李的儿子在南京成家立业买了价值三百万的商品房。陈老顺着线索找到老李时发现他一文财产都没有,还在合肥租房、打零工度日。原来多年前老李并不是真的有门路投资建厂,而是他的儿子小李新婚需要买房。他借走的钱全都交给儿子了。这时候,2000年签的借条已经到期十多年了。陈老找不到老李,感觉自己可能被骗。却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而是辛苦打工十四年,直到2016年才将当年借的六十万还给亲戚朋友。还完外债,他才想着要找到老李要回当年借走的八十万!这个案例中,那位借钱不还给儿子买房的老李固然可恨。可是陈老的做法并不能算没有半点瑕疵,欠人的钱要还,借人的钱要追。既要诚意守信更要兼顾法律规定维护个人的正当权利。首先借贷一事,不论是2000年还是现在来说八十万也不再少数。民间借贷本身就掺杂了人身性和财产性,就算借贷关系发生在朋友之间,也不能太过草率。不仅仅靠人品背书,更是需要正式的借款合同,以及有基本的财产作为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除此之外,要与债务人保持通畅的联系,一旦发现对方有失联的迹象就要及时采取催要措施。甚至我们可以提前诉讼,要求...
发布时间: 2020 - 09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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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引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周某某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某保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相关证据材料未组织双方质证,导致一审判决对部分费用认定错误且原判决已生效,故再审申请人周某某依法上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根据上诉案例,今天通过分析以下几点问题,来更多的认识再审程序:1、什么是再审?提起再审的主体有哪些?再审可以说是审判监督程序的简称,是指一审或者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法院或者当事人发现有错误的,为了实现案件公平正义及权利的救济,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199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对于再审程序的启动,由法院审委会决定,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再审申...
发布时间: 2020 - 09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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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上,现在离婚夫妻越来越多,什么马某某出轨宋某某,应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这种观点其实是对的吗?面对伴侣的出轨,很多人都会选择这样自以为得意的操作:一方出轨了,另一方非常生气没有以此为离婚的理由,而是选择了“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然后要求出轨方写下《保证书》,如果再犯必须放弃现有的财产、净身出户。那么实际上,这样的做法真的可行吗?有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观点:“王某以‘净身出户’《保证书》主张何某无权要求返还案涉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何先生的母亲在何先生与王女士婚前以十四万的资金用来为何王夫妻购置婚房,该房产在何王夫妻名下。离婚之后房产分割给王女士,何先生要求王女士返还十四万购房款。王女士遂拿出“净身出户”的保证书,却不被支持。对“离婚过错方”惩罚的理解误区离婚的时候,我们动不动就说对方是过错方,司法实务中认定的“过错方”其实与我们一般人认为的过错标准是有很大差别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中规定的一方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对方过错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除此四种之外的情况,都不能主张损害赔偿。而且这四种情形,想要提出切实的证据来证明符合法定的损害赔偿情形也不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发布时间: 2020 - 09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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