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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江苏、安徽二地英雄豪杰、文人墨客频出,此两者皆有青莲居士饮者留其名的豪情傲气。在酒文化传承几千年的中国,多朝皇帝颁布禁酒令却终究不了了之的国度,各种白酒、黄酒、果酒、药酒、清甜米酒各种酒类饮品层出不穷。饮宴也是中国人社交文化中最重要的一环,很多人从陌生到熟悉也不过是一场晚饭一顿酒。因此不论是老友重逢、还是新朋小聚,不论是男女亲近、还是商务往来,很多人都喜欢呼朋引伴,吃吃喝喝。当美酒佳肴陈于桌面,各路朋友齐聚一堂,大家有说有笑,酒宴过后自然更好深入交流公务和其他事情。可是很多时候请客吃饭自然都是车来车往,有时候喝多了自然就会忘记我们国家是禁止酒驾的。在很多酒文化兴盛的城市中代驾业务也相应发达,也有一些地区代驾业务发展不够迅速,或者说人们对于酒后不得驾车这种禁令尚且没有良好的遵行下去。那么往往这种情况都会发生一些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故发生。应朋友邀请吃饭喝酒,饭后驾车经过水塘,由于该路段防护栏间隔大,且无照明设施,车辆不慎冲入水塘,驾驶员溺亡,究竟该由谁担责?2018年7月,林某应刘某邀请,与刘某、陈某在某县城镇街道饭店吃饭,席间三人推杯换盏、饮酒作乐。酒足饭饱后,林某没有叫代驾,而是自行驾车至县城,途径该镇某水塘处时,由于林某饮酒(事故发生时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9mg/100ml)后驾驶机动车及操作不当,撞倒防护桩,将车辆开入路外水塘中,造成孙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
发布时间: 2019 - 10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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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的三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如果逾期不提或者是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依旧不满意的,可以在法院审理阶段提出对于事故责任的重新划分。 2018年9月4日16时15分许,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江宁区远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24号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过马路至中间黄线附近后退的行人吉某发生碰撞,造成吉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东山中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吉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吉某受伤后入江宁区中医医院和南京鼓楼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其手舟状骨骨折(右腕经舟状骨骨折月骨周围背侧脱位)。吉某伤后损失医疗费26386.36元(医保统筹24元和伙食费610元已扣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60元(住院12天,每天30元)、营养费900元(营养期限30天,每天30元)、护理费3600元(护理期限42天,其中住院12天每天100元,出院后30天每天80元)、交通费300元和误工费24830.69元(吉某在南京鑫荣互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1月至8月工资收入总额4966137元,误工期限按4个月计算),合计56377.05元。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医疗费发票、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误工证明、工资表、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交...
发布时间: 2019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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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节刚过,我们还在说如何敬老爱老,如何孝敬父母,什么彩衣娱亲,什么背着父母游华山,这种母慈子孝的故事我们阅读过,也被感动过,更深受过其影响。那么同时,长辈对孩子是否也应有相应的爱护呢?我们都说父母对孩子的爱,出乎于天然的血脉亲情,但是小说中还有石观音那种奇葩母亲呢!很多青年人结婚的时候拼着一股子热情,只感觉自己做了一辈子最有勇气的伟大事情,离婚的时候又觉得自己从一座坟墓中爬出来重获了新生。随着近年来离婚率的上升,很多孩子都不得不面对被四分五裂的家庭。那么被潇洒留在坟墓中的另一人和稚龄的孩子又该如何呢?某父与某母于2012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某某。2015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某某由某父抚养,某母每月付抚养费600元,但某母至今未支付抚养费。后某某被评定为二级残疾,需要专人护理,因某父个人无力承担某某的生活费与护理费,故代理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某父与某母离婚时已就某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母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
发布时间: 2019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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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交警部门责任认定: 2018年8月17日13时00分,张某某驾驶苏A7SC2N号小型客车沿滨江连接线行驶至滨江连接线庙庄西公交站台段时,与胡其某驾驶的无牌照正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胡其某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坐人张某香受伤、双方车辆损坏、正三轮车装载的冰柜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其某无责任,张某香无责任。张某香委托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该机构于2019年3月8日出具鉴定意见:张某香骨盆两处以上骨折遗留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张某香误工期限共计以120日为宜、护理期限共计以60日为宜、营养期限共计以60日为宜.张某香支付鉴定费2900元。二、肇事车辆情况:1.车牌号:苏XXXXXX小型客车。2.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信息:登记所有人和驾驶人均为张某某。3.车辆保险情况:在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商业三责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三、原告治疗情况:张某香伤后被送往南京梅山医院治疗,住院期间为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10月9日,经诊断为:骨盆骨折,右骶骨翼骨折、L4-5横突骨折、额头部挫裂伤、左耻骨上下支骨折等,进行了额部伤口二期清创缝合术。张某香治疗产生医疗费35031.33元,张某香主张:被告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医疗费5031.33...
发布时间: 2019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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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说过工作时候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有社保的必要性。可是现在有很多老人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却因为经济情况,自己的意愿等等,依然继续参加工作。但是这种情形下只能签订劳务合同或者是不签合同,那么在不签合同的情况下,工作的时候受伤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2019年4月14日,61岁的李某在为南昌某民营医院做清洁工作时摔伤。后到南昌市某中医院治疗,花了医疗费7万元。经司法鉴定,认定李某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李某认为自己一直在南昌某民营医院打扫卫生,当天因工作摔伤致残,医院不闻不问,也不承担应尽的赔偿责任,只有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各类损失15万元。南昌某民营医院辩称:原告从事清洁工作,摔跤位置有警示标识,原告没有尽到谨慎义务摔跤,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已达退休年龄,但与南昌某民营医院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受到伤害,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工作中的安全事项有所判断,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故对其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南昌某民营医院对李某的人身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际上生活中很多老人在城市中,都会因为各种原因闲不住,然后去参加一些简单的工作。但是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所以在工作中受伤后并不能走工伤程序拿到应有的补偿款,但是按照人身损...
发布时间: 2019 - 10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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