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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四月天里,我所律师们没有感悟春季的生机绚烂,而是通宵达旦、笔耕不辍俯首于文案间,只为了专业服务于当事人的利益。律师们白天忙碌于开庭应诉、法律咨询,晚上为更好的服务于客户而研究卷宗材料,经过一个月兢兢业业地努力工作,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四月份共有新开庭案件60件,收到法院判决文书共58份,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合计五百多万,真正做到了“专业”、“专心”、“专注”的服务理念。四月收获满满,这基于我所多位律师毫不懈怠、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更是基于我所金牌律师团队精诚合作、同心协力的团结共进,也是基于各位当事人对我所的信任。您的信任是我们不断进步的动力!
发布时间: 2019 - 05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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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响应南京市司法局“法润南京·2019春风行动”计划,5月10日下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将在南京市浦口区城南新村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社区行活动”。我们将组织律师走访共建社区和法律顾问社区,了解法律服务需求情况,为老百姓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春意融融,和暖大地,值此生机盎然、万物欣荣之际,我所各位优秀律师将耐心的为社区居民生活中遇到的劳动就业、婚姻家庭、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交通事故、遗产继承、社会保障、房屋买房及法院强制执行等各种法律问题进行解答。走进社会主义新时代,我所携广大同仁将一起为建设法治国家添砖加瓦,为全民普法作出贡献,大力弘扬法理道德,播撒法治中国正能量。请各位有法援需求的广大市民届时前往活动地点免费咨询。望周知。
发布时间: 2019 - 05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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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2019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0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2号为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第二条 技术调查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人民法院可以设置技术调查室,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提供技术咨询。第三条 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第四条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其他人员回避的规定。第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案件诉讼...
发布时间: 2019 - 05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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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五)的颁布实施,是中小股东的福音,其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2)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相对应的离职补偿;(3)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完成利润分配的最长时限,(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重大分切的解决机制。 以下是公司法解释(五)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凡问题的规定(五)》已于201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法释【2019】7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
发布时间: 2019 - 04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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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管辖权探讨    离婚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解决离婚诉讼中原告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问:离婚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有什么特殊规定吗?当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另一方如若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例一:王某、蔡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案审理经过王某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作为该案的被告,其经常居住地为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B区15号楼2607室,故孟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322民初1527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也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孟津,孟津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为洛阳市西工区,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例二: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管辖权上诉...
发布时间: 2019 - 04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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