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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浦 口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浦永民初字第475号 原告马基武,男,1981年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8102054013,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在本区桥林镇西街502号,现住本区永宁镇。委托代理人孙晋国,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中泰国际广场05幢20号。代表人陈正银,保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永强,男,1986年8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8608190513,汉族,保险公司员工,住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中泰国际广场05幢20号。被告毛可清,男,1974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74121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