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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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因特殊身份或政策限制无法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法律风险意识淡薄而信任他人代持股权、甚至是怕麻烦而转身做隐名股东等原因,致使股权代持现象大量客观的存在,但股权代持又有不可避免的法律风险,现实中也产生了大量纠纷。今天本人就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作以下几点分析:1、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就代持股份事宜必然需要形成一份书面的股份代持协议,若股份代持协议并无违反《合同法》第52条、《民法总则》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则股份代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 若股份代持协议违反《合同法》第52条、《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而无效,则隐名股东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 2、显名股东属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若显名股东擅自将股份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隐名股东很难控制。若因显名股东的处分行为导致该股权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则隐名股东只能请求显名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隐名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表决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显名股东行使。显名股东可能会在这些方面背离隐名股东的本意或实施损害隐名股东的行为,双方之间信任的道德风险巨大。4、隐名股东只能向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