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在人类社会占比很重,普通人自发的社会资源分配手段之一就是民间借贷。从古至今,很多人都觉得成为一个有“出息”的人,是成功者的标志。那么“出息”的实质是什么呢?就是民间借贷中能够长期获取利息来实现资本的增长。出借人通过对外出借资金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职业放贷人的高利贷合同是否有效呢?2015年1月14日,李某向郁某借款15万元,并向郁某出具借条1份。郁某当天让宋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李某14.4万元,后李某将该借款转给侯某使用。李某、侯某按月息4分支付利息给宋某。到期后郁某多次催要,李某、侯某未偿还借款。郁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侯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侯某偿还郁某借款14.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月14日起至还清款止)。李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此案借条虽然载明出借人系郁某,郁某确认系其与宋某共同出借,该款亦是从宋某账户汇出,利息亦是汇入宋某账户,故应确认宋某为实际出借人。符合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特征。从借条形式看,系格式借条,与郁某举证的宋某向外出借借款的其他借条格式一致,符合借条为统一格式的特征。此案借条载明的本金为15万元,实际转款14.4万元,预先扣除了1个月利息。同时,借条未约定利息,但侯某每月支付利息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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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在朋友圈玩微商,玩代购都很欢乐。偷偷买一点A货,如果不被发现好像也没什么大的关系。可是真的能够在微信朋友圈出售大牌A货吗?2015年,某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售假的案件。戚某和钱某是一对80后小夫妻,二人从2014年7月开始,在位于某小区的家中销售假冒山寨名牌,他们通过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销售“LV”、“GUCCI”、“PRADA”、“爱马仕”等品牌的皮包、钱包、皮带,“劳力士”“欧米茄”“卡地亚”“伯爵”等品牌的手表等商品。一年多来,通过销售假冒名牌商品获利约8万多元。夫妻俩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判决已生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很多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作案手段相对隐蔽,但传播面广及推广速度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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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1日16时45分,王某驾驶苏AXXXXX号轿车,在东苑路掉头行驶时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贾某,致贾某受伤及电动车损伤。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次要责任。贾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90日。该肇事车辆所有人为王某,该车在人保镇江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后贾某委托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多方努力,在法院的调解之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贾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共计132847元,该款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30天内付清。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及时报警,及时就医,聘请律师。并且在律师的协助之下,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积极配合律师进行诉讼或者调解。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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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是一位长期在上海打拼的事业女性,但是因为上海房价高昂,所以她还是选择在上海租房,在周边买房,希望能够有一个安稳惬意的小窝,哪怕通勤比较辛苦也无所谓。2018年初她在某二线城市看到一组广告,“园林式建筑”、“东方艺术庄园”、“小桥流水人家和红墙青瓦绿苔的完美结合”、“高端奢华社区”、“市区最优价格”、“陆路水路通达”。因为工作忙碌,又十分心动,她直接在会场订了房,但是等到她看到现房的时候发现,园林式建筑、艺术庄园都是一公里外的隔壁别墅区,从他们的楼上是能够看到对方的红墙青瓦。说好的小桥流水是水泥石桥和散发了恶臭的污水沟,相比起别墅区的价格和市区内的价格,这个小区的价格的确很低。这个小区专门打了一条宽阔的马路一直铺到隔壁别墅区的公交站点,除此之外,这里还是城市运河通道的交接点之一……放在古时候可能是水路通达,但是现在只能是污水河沟,就算有河长治理也难以否认它仍飘着令人作呕的奇怪味道。而计划中的地铁线路则还在计划中,目前市政还没有动工的意思。现实和想象天差地别,就算是图片仅供参考也是虚假宣传!看到这个样子,林女士表示她要退房!无独有偶,除了林女士,还有为了孩子购买学区房而上当受骗的。以双学区房的名义打广告,说购买该房能够让孩子挑选两个重点学校就读,而两位家长却在看到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受人已充分了解该房屋的规划内容……买受人同意按照本房屋的现有状态及小区规划接受并签署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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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日,原告李某(乙方)与王某(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王某出租房屋为某街面包店(李某),租赁期限为从201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1日止,期限为10年,房租逐年交纳,并且三年内不再增涨房租。付款方法:本着先交钱后使用的原则,承租方租赁房屋面积为200平方米,每平方米租赁费110元,半年共计租金132000元,物业费2400元,房屋保证金0元,在使用房屋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王某在甲方处签字确认,原告李某在乙方处签字确认。2017年6月26日,原告李某(甲方)与被告金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的商铺地址:某街面包店,一楼面积240平方米,二楼钢构面积171平方米,租期为3年,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租金和押金及交纳期限:每年租金为三十万元整,押金为贰万元整,随第一期租金一起支付给甲方。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5%,为减轻乙方负担,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共分6期付款,每半年租期到期后应提前7天支付下半年期租金,付款期限及金额约定如下:第一期:租金为150000元,付款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第二期:租金为150000元,付款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第三期:租金为157500元,付款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第四期:租金为157500元,付款时间为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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