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五)的颁布实施,是中小股东的福音,其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2)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相对应的离职补偿;(3)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完成利润分配的最长时限,(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重大分切的解决机制。 以下是公司法解释(五)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凡问题的规定(五)》已于201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法释【2019】7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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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管辖权探讨 离婚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解决离婚诉讼中原告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问:离婚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有什么特殊规定吗?当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另一方如若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例一:王某、蔡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案审理经过王某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作为该案的被告,其经常居住地为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B区15号楼2607室,故孟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322民初1527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也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孟津,孟津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为洛阳市西工区,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例二: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管辖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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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的公益性职责。2018年全省各级消费者组织共依法支持消费者诉讼92起,涉及健身、购房、汽车、超市购物、农业生产、老年消费等多个领域,争议关键点涉及产品质量、人身安全、预付式消费、欺诈、格式条款等当今社会热切关注的问题,与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问题:一、预付式消费呈持续上升态势2018年全省仅消保委系统涉及退卡退款的预付式消费纠纷就达16976件,比2017年(15990件)增长6.2%。目前该领域问题主要体现在经营者发卡无准入门槛、办卡资金缺乏规制、双方约定不明确,退卡机制没有建立等方面。经营者的上述不法行为导致市场上商家中途关门、卷款而走的事件屡屡发生,购卡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对于经营良好的企业,由于经营者的优势地位,往往会利用垄断条款侵犯消费者求偿权,出现办卡容易退卡无门的现象。案例一 开卡未用需付费 地方条例保权益2018年11月10日,六合区苗女士在某健身公司南京分公司办理健身卡,缴纳5288元,但并未开卡,也未签订正式合同。第二天,苗女士考虑后决定不办卡,但在要求商家退款时,却被告知要支付20%的手续费。健身中心尚未开业,苗女士也未接受过任何服务,甚至对合同详细内容还不了解,却要支付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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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法释〔2019〕4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规定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二、增加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三、增加规定第四条,分四款:“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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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无法运营所产生的特有损失。对于停运损失能否赔偿的问题,最高法院已经通过相关批复和解释作出回应。但是,对于停运损失的性质如何界定,停运时间、停运损失的范围、停运损失金额如何计算及停运损失的保险赔偿问题,司法解释未予明确,实务中仍有不同认识。本文在对相关观点、案例梳理基础上,对该类案件的若干问题进行解析,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帮助。一、关于停运损失的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最高院99年批复)规定:“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批复中停运损失的要件可以概括为三点:(1)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2)车辆因为交通事故受损;(3)停运损失限于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损失。[1]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2012年解释)第15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意见中,停运损失的要件为:(1)车辆属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2)车辆因为交通事故受损;(3)停运损失限于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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