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因该协议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当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协议的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该“必要时”应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因素以及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只有在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给付能力时,才能在合理范围内支持未成年子女要求抚养费的主张。 同时法院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应以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基点,因为对于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超出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事项无法独立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主张,为了遏制法定代理人恶意利用子女的该项权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要严格审查,以达到能够在合法的基础上也做到合乎情理,从而体现法律坚实贯彻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案例一原告黎子某系黎某与被告刘某的婚生子,原告黎子某生于2009年9月5日。2013年2月25日,黎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于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黎某与刘某离婚;婚生子黎子某由黎某抚养,刘某无须承担黎子某以后生活中的任何费用,刘某有权探视黎子某。2016年5月23日,原告黎子某将其母亲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自2013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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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1947年11月15日出生,于2016年7月到某洗衣中心从事操作工工作。2016年7月26日聂某在洗衣服过程中,左手被机器绞伤。2017年8月聂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某洗衣中心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人民法院认定,聂某初次到洗衣中心工作时已经年满68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客观上不能建立社会保险帐户及缴纳社会保险,最终判决聂某与洗衣中心不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聂某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最终人社局认定聂某受伤属于工伤。人社局所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1、笔者认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聂某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其并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针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2、人社局依据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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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普通人发生了事故后并不了解到底是要按照工伤处理还是按照人身损害的流程处理。这导致经常错失了重要证据,后期处理案件的难度上升。并不是从施工现场受伤就是工伤,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案例导引甲最近购得一房,处于二楼,现有乙、丙、丁三人。甲请求乙帮助自己装修,乙答应,甲与乙约定报酬按日计算,每日60元,半月一结,为了施工的方便,乙在工作中打开窗子,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即蹲坐在窗台上进行作业,突然外面有人大喊,乙一惊,不慎从窗台摔下,遭重伤,医疗费花费近10万。丙系甲某邻居,答应帮助其修理,甲准备一部分工具,不足的由丙从自家带来,约定甲付给每日30元,并提供午餐和晚餐。施工过程中,丙站在屋顶接受程某从地下通过滑轮向上递送的水泥,突然,绳索断落,盛满水泥的布兜坠落,正中从此经过的邻居王某,造成王某颈椎骨折。丁为独居老人,因甲乔迁新居请丁吃饭,丁自告奋勇说帮甲装修,甲觉得丁年老体衰,不便干活,就婉言谢绝。但丁说自己家里没什么事情,依然前往,甲不好意思再加拒绝。搬运瓷砖时,丁手滑,不慎将瓷砖砸在自己脚背上,致右脚骨折,脚面肿胀,三个月无法正常行走,花医药费三万元。法律参考在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审理中,类似上述案例的情形出现频率非常高。特别是有关农村的房屋修缮等情况,一般都是请邻居或朋友帮忙,给点适当的报酬,或者仅提供三餐,基本都是约定俗成,很少有人会制定书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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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两被告之子魏甲于2000年10月10日结婚,婚后于2002年2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魏某某。后因感情不和,张某与魏甲于2004年4月15日离婚,魏某某由张某抚养,魏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两被告常到张某处看望孙子。2005年初,张某再婚后,为避免两被告的探望行为对其新家庭造成不良影响,要求两被告未经她的同意不要擅自探望孙子魏某某。但两被告认为,他们去看望孙子合情合理合法,因而对张某的异议未予理睬,仍然经常去魏某某所在的幼儿园进行探望并带一些食品给魏某某吃,并经常接孩子放学带出去玩。原告认为这样不定期地给小孩零食并且带起出去玩的行为会使小孩食欲不稳定,影响其身体健康,且会妨碍小孩的正常学习,从而诉至法院。原告张某认为,两被告经常去幼儿园的行为,过于溺爱孩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经常来家中探望也严重影响原告家庭生活。因此,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探望孙子。被告认为,自己作为孩子的祖父母,探望自己的孙子是人之常情,不应该受到限制。并且,两被告对孙子非常疼爱,经常给他买些吃的用的法院观点 两被告系被探望人的祖父母,若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所,有节制地探望孙子也是人之常情。但两被告在被监护人的直接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原告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8条所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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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内容涉及到当下一个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即有关鲍某明涉嫌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案件。当我打开微博看见这个词条的时候,我整个人是愤怒的,女孩未成年,本应该是花一般的年纪,却经历了如此黑暗的事情,让我顿时想化身键盘侠。但是我的职业素养告诉我,最终是否定罪一定是由司法机关做出的,网暴亦不可取。下面首先,我们先介绍一下基本的案件情况,当然这是根据目前网络披露出的情况整理的。2020年4月8日,一段6分钟的短片被媒体曝光,一名女孩自述“被烟台上市公司高管性侵四年”的事件随之成为舆论的中心。4月9日,被害女孩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从2016年起,她和“养父”鲍某明一起生活,3年时间里遭到多次性侵,其自述“第一次被性侵时刚满14周岁”。随后,2020年4月9日下午,杰瑞集团发布声明已经与鲍某明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4月10日,中兴通讯董事会已收到鲍某明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的申请。2020年4月10日,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发布声明,商学院法治企业研究院已解除鲍某明兼职研究员的聘任,并已通知本人。4月13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导鲍某明涉嫌性侵案。事情发酵到如此地步,不仅是因为山东烟台公安局芝罘分局的处理方式和结果,还因为鲍某明的学识背景,更因为受害人是一名未成年的少女。随后,人民日报对此事做了点评,紧接着一些具有影响力的女性转发并为此发声,网友称其为“姐姐来了!”将魔爪伸向天真无邪的孩子,这是连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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