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 15150560766
新闻资讯 News
接受房屋租赁中介公司服务后,委托人却绕过中介公司直接订立租赁合同,中介公司可以主张中介报酬吗?一、基本案情2018年1月13日,某公司员工与某房屋中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取得联系,以公司名义委托甲公司为即将成立的海淀分公司寻找符合办公条件的房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带着某公司领导和经办人看了包括某写字楼2502室、2503室、2505室房屋在内的房源,后者同意租赁这三套房子。同年2月9日,某公司员工和甲公司员工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在群内讨论了房屋租赁的细节问题,包括三套房子的租期、租金、押金、水电费、物业费、违约金、开具发票等条款,以及其他需要中介公司与业主协调的问题。随后,甲公司员工将修改过的三个房屋的租赁合同发到微信群,并将修改后的租赁合同发送给了房屋业主。业主反馈后,甲公司将草拟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发给了业主和某公司。然而,某公司最终未与甲公司签订居间合同,而是与另一家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涉案三套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居间合同》。甲公司发现,某公司与业主、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除租期起算日期和房租支付日期与自己提供的合同模板相差两天外,重要的条款均一致。于是,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公司的行为是一种“跳单”行为,要求某公司和涉案房屋的业主应支付其居间服务费。二、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甲公司虽未与某公司签订书面的居间合...
发布时间: 2021 - 04 - 15
浏览次数:11
司法实践中,结婚彩礼经常与赠与、生活支出等相混淆,彩礼的认定及返还数额标准已经成为司法工作人员面对的棘手问题。男女双方订婚后,如果关系恶化解除婚约,那么关于订婚的彩礼是否可以要回呢?一、基本案情王某(男方)与杨某(女方)于2017年10月经媒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10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同年10月25日,王某母亲何某转款45万元至杨某名下账户。然而王某和杨某最终未能一起走进婚姻的殿堂,不久后两人就终止了关系,且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王某以杨某获得彩礼后不同意与其结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返还上述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另查明,杨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分别向王某及其父亲转款合计91000元。二、法院审理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母亲转款系生活支出。法院认为,原告母亲向杨某转款45万元系以双方能够缔结婚姻为目的,具备彩礼的性质。双方进行订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王某主张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官认定男方母亲转款给女方的45万元为结婚彩礼,扣除女方返还男方91000元后,依法判令女方返还原告男方彩礼359000元,并驳回相关利息诉请。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彩礼返还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
发布时间: 2021 - 04 - 13
浏览次数:11
黄女士咨询:我是一名退休职工。我退休两年后,身体发胖比较快,尝试了走路、节食等减肥方法,但都不怎么见效。2020年10月份,通过一位朋友的介绍,得知某健身中心有健身减肥的项目,通过进一步咨询了解后,花费5000元办理了为期一年的健身卡,每周进行5次舞蹈、体操等健身活动。通过近4个月的舞蹈、体操等健身活动,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健身效果和减肥效果。但在最近一次体检中,我被检查出患有肝血管瘤疾病,医嘱禁止较为剧烈的运动,医生也明确说舞蹈、体操活动也不合适。根据我身体出现的这一新情况,健身活动不能再持续下去。我和某健身中心协商,希望能退回健身卡,但健身中心不同意。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可以退回健身卡吗?答复:你所咨询的其实是一个解除你和某健身中心健身合同的问题。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我认为,你的健身合同出现了情势变更,可以和健身中心解除健身合同,即你可以退回健身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你向某健身中心购买健身卡,即是与某健身中心签订成立了健身合同,你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一定数量的金钱,某健身中心则应当按约定时间为你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健身服务。在...
发布时间: 2021 - 04 - 10
浏览次数:3
一、基本案情 被告周某、李某、徐某于2019年10月9日晚上9时30分下班后一同吃火锅。晚10时50分左右,两原告之子张某祥联系徐某后于11时左右到达“傣妹火锅店”参加聚会。席间,四人共点了雪花牌啤酒12瓶,喝了约11瓶;点了牛栏山牌二锅头白洒(1斤装)1瓶,张某祥、周某、徐某各分了一次性塑料杯1杯。晚12时左右,四人用餐结束后步行至玄武湖。途中,四人谈到“谁是旱鸭子”等“游泳”话题。到达玄武湖后,四人一起翻越悬挂有“办公区域请勿翻越”的隔断码头与湖岸的围栏,进入画舫船只停靠的码头上玩耍、闲聊,并谈论是否会游泳、跳水等话题。张某祥自称会游泳。之后,四人又翻越悬挂有“办公区域请勿翻越”的隔断码头与船只的不锈钢护栏,跳上画舫船甲板上跑动、戏笑。周某、徐某、李某接受玄武湖派出所调查、询问时均称张某祥只喝了约2瓶啤酒和少许白酒,并称自己会游泳,主动对三人讲“我跳下去,你们每人给我300元”,三被告均未答应,并劝张某祥不要跳。周某在张某祥跳湖前曾自行攀爬到高约3米的画舫船的船顶,跳入湖水中,上岸后不久与李某去卫生间。张某祥在周某与李某去卫生间期间,自行攀爬至高约3米的画舫船的船顶上,未听从徐某的劝阻,跳入湖水中。二周某、李某发现张某祥跳湖后从卫生间方向转身跑回船上。周某跳入水中实施救助,徐某协助,但未能救援成功,张某祥逐渐沉入湖水中。李某等人拨打110报警。   ...
发布时间: 2021 - 04 - 09
浏览次数:4
“购买我们联盟的网上商品,消费一单即返三倍积分,积分还可以兑换商品、兑换现金,相当于消费购物的钱不仅全部返还,还能额外赚到钱!消费就有百分百的回报,在日常消费中就能致富!消费就等于赚钱!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赶紧行动吧!!!”看到这样天花乱坠的宣传,你会心动吗?“消费返利”原是市场上很常见的一项促销手段,商家设定一个消费梯度,满额就有返利,其实就相当于打折。但是现在这一促销手段却被不法分子所利用,重新包装上“互联网+”的噱头后,变成了诱人的陷阱……案情介绍2017年7月,叶某经朋友介绍成为了某实体联盟的代购商,并招聘业务员招揽客户在该实体联盟开发的网上购物商城中挑选商品。叶某向消费者宣称,只要在他们的网上商城完成一单1280元以上的消费,就可获赠消费金额3倍的积分,使用积分就可兑换相同价值人民币的商品。如果不需要用积分购买商品,积分会以返利的形式返还给消费者,每周返还约三四十元,五六个月就可拿回本金,之后还可以继续拿返利。不仅如此,参与投资还能拿到电饭煲、洗衣液、蚕丝被、电冰箱、彩电、白酒等礼品,投资超过十单还会奖励旅游一次。除此之外,叶某还开宣讲会,称这是一种全新的投资模式,总公司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货,再销售给客户,省去中间环节,让消费者花原本应该花的钱,赚到本来拿不到的利润。并且公司有实力雄厚的集团担保,可以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无虞。购买必需品的同时还能创富,消费就等于赚钱,这样的“...
发布时间: 2021 - 04 - 09
浏览次数:66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