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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0位老年人与案外人张某某协商组团前往福建旅游事宜,张某某负责安排签订合同及对接,于某某作为老年人团体的代表,通过微信转账向其交付旅游费用。后收到旅行社发送的电子合同,因参团人员变动多次发生修改,旅行社数次向其发送的电子合同均带有合同专用章。次年1月,旅行社再次发送电子合同后,原告代表20人签字予以确认。合同对签约双方、旅游产品名称、旅游日期、旅游费用等进行约定,并附有游客身份信息和旅游行程单。后因疫情未能出行。于某某与张某某沟通退款事宜,张某某以公司未向其退款为由拒绝退还,20位老人均诉至法院。旅行社辩称,张某某并非其员工,与于某某沟通签约并非经其授权履行的职务行为,无权代理及收取旅游费用。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于某某所代表的20位老年人向张某某支付旅游费用及多次修改合同后,均及时收到电子合同,合同均有旅行社的签章,张某某承诺减免的旅游费用也与合同一致,于某某等人有理由相信张某某系旅行社员工,其签订旅游合同及交付旅游款项系善意且无过失。张某某的行为具有已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使于某某等人相信其有权而支付旅游费用,应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力,故判决旅行社向张某某返还上述费用。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老年人在无代理人情况下涉复杂法律问题的团体性维权类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老龄团体追求愉悦生活的愿...
发布时间: 2021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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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2日,刘某在医院生育一名女婴后,于同月24日将该女婴遗弃在医院女更衣室内。女婴被发现后由民政局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公安局经调查发现,刘某还曾在2015年1月29日,将其所生的一名男婴遗弃在居民楼内。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犯遗弃罪,已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民政局愿意承担该女婴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抚养女婴。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将出生三天的未成年子女遗弃,拒绝抚养,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被监护人自被生母刘某遗弃以来,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至今,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生父不明、刘某父母年龄和经济状况、村民委员会的具体情况,由民政部门取得被监护人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指定民政局作为该名女婴的监护人。其后,刘某被法院以遗弃罪判处刑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根据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在重新指定监护人时,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一般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
发布时间: 2021 - 04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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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刘某生于2002年,初中辍学。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刘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公司拒绝。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上述款项。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某科技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案例。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进行网络游戏或者打赏时,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依法应当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则指引。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更多地考量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引导网络公司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网络环境。
发布时间: 2021 - 04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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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社会关注的知识产权如何保护、互联网司法如何发展、执行难如何破解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位大法官一一回应,并披露了最新举措。知识产权如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贺荣披露,知识产权维权存在 “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主要在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现有的制度和实践操作也亟须完善。贺荣透露,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使司法救济更加简便、及时、充分、有力,更大限度地保护和激发创新活力。具体来说,将从以下四个方面继续发力:一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二是加强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三是加强商标权保护,推动建设品牌强国;四是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互联网司法如何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旗帜鲜明反对“暗刷流量”交易行为,有力打击网络黑灰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网络游戏著作权案”,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新客体保护规则,认定采取挂机方式形成的游戏整体画面构成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披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制定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推动构建形成一整套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为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提供规则指引。并将积极推动5G、大数...
发布时间: 2021 - 03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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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2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透露,《解释》共十四个条文,主要分为五部分内容,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申请与受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与支付;以及其他条款。一是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申请与受理,兼顾保护当事人请求权和维护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解释》在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同时,指引公民按照诉讼经济的要求,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即其在申请人身权赔偿的同时,应一并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应一并申请不同责任方式,力求国家赔偿案件得到一次性解决。如此规定既保护了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权,也保证司法资源得以高效、优化配置。二是明确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兼顾依法保障人权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释》坚持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当赔则赔理念,进一步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解释》同时规定,认定精神损害有违公序良俗的,可不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酌...
发布时间: 2021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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