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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6日星期三,多云转阴。今年是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35周年,在世界反法西斯胜利75周年之际,我所党支部成员参观了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南京大屠杀是一场中华民族的灾难,是一段刻骨铭心的国耻。沉沉乌云下,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的灰墙和巨大的雕塑显得萧杀肃穆。走进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栩栩如生的雕像、详实的资料和大量的物件,让参观的党员深刻体会到触目惊心的杀戮和兽行。特别是走进遇难同胞遗骨陈列室,清晰地看见里面的累累白骨密密麻麻地堆放在一起,让在场的人感觉更加沉重和压抑。站在这里,党员们耳边回响着习近平主席在2020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座谈会上强调的话语:“事实不容抹杀,也是抹杀不了的。任何否认侵略历史甚至美化侵略战争和殖民统治的言论,都不能不引起中国人民和亚洲国家人民的极大愤慨、严厉谴责、高度警惕。我们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谴责侵略者的残暴,强调牢记历史经验和教训,不是要延续仇恨,而是要唤起善良的人们对和平的向往和坚守,是要以史为鉴、面向未来,共同珍爱和平、维护和平,让中日两国人民世世代代友好下去,让世界各国人民永享和平安宁。”站在抗战老兵铜雕 ——我们胜利了的雕塑面前,我们感慨万千。这一尊高大的铜雕坐像,原型是一位名叫于文瑞的老兵,现年100岁。他在1945...
发布时间: 2020 - 09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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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有一位洛阳六旬老人陈老打来咨询电话。他说2000年的时候,有一位老乡老李问他借钱说,要在南方投资建厂,待过两年回本后,连本带息还给他。陈老看到他的建厂计划和标书觉得可行,于是从亲友乡邻那里东拼西凑凑够了八十万交给老李投资。结果老李一去不复返,2017年陈老才知道老李的儿子在南京成家立业买了价值三百万的商品房。陈老顺着线索找到老李时发现他一文财产都没有,还在合肥租房、打零工度日。原来多年前老李并不是真的有门路投资建厂,而是他的儿子小李新婚需要买房。他借走的钱全都交给儿子了。这时候,2000年签的借条已经到期十多年了。陈老找不到老李,感觉自己可能被骗。却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而是辛苦打工十四年,直到2016年才将当年借的六十万还给亲戚朋友。还完外债,他才想着要找到老李要回当年借走的八十万!这个案例中,那位借钱不还给儿子买房的老李固然可恨。可是陈老的做法并不能算没有半点瑕疵,欠人的钱要还,借人的钱要追。既要诚意守信更要兼顾法律规定维护个人的正当权利。首先借贷一事,不论是2000年还是现在来说八十万也不再少数。民间借贷本身就掺杂了人身性和财产性,就算借贷关系发生在朋友之间,也不能太过草率。不仅仅靠人品背书,更是需要正式的借款合同,以及有基本的财产作为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除此之外,要与债务人保持通畅的联系,一旦发现对方有失联的迹象就要及时采取催要措施。甚至我们可以提前诉讼,要求...
发布时间: 2020 - 09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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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探索新时代农村社会治理创新有效途径,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按照浦口区司法局“支部共建、共同提高”的工作目标,以“党建引领法治乡村建设”为主线,与星甸街道汤集村总支部委员会签订了共建协议,结对共建。致祥行动致祥所党支部于2020年6月11日实地考察了汤集村的情况,分别与汤集村村委会陈主任、党支部虞书记共同商议共建法治乡村,帮助社区创建省级民主法制示范村出谋划策。于2020年8月6日再次来到汤集村开展了第一次共建活动,致祥所党支部曹丹丹律师、徐婷婷律师以及刘乐律师带领律师志愿团队成员史修莹律师一同开展了深入交流关于“支部共建、双向受益、共同提高”的会议,讨论关于“党建引领、法治乡村”的具体项目和相关工作正式开展。一、推动党组织结对共建,发挥党员律师模范作用。按照“以共建促党建,以共建促了解,以共建促合作,以共建促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与村委党组织共建工作,就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工作进行深入交流,着力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工作新格局;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村居群众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为汤集村村委会和村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解答及法律文书代拟工作,为确有需要的困难家庭安排党员律师担任其家庭法律顾问,增强法律服务工作的主动性,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发挥党员律师专业优势,及时处理化解复杂疑难纠纷。二、推动党员律师倾情普法,树导向...
发布时间: 2020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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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的飙升密不可分,虽然价格相对于产权房便宜,但因该类房屋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为此也衍生出不少纠纷。案例导引老王将其在农村自建的住房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老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日老李向老王支付了25万元购房款。当老李要求交房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老王却以未付清余款为由多次拒绝交房。心生怀疑的老李通过到房产部门查询得知,老王卖给他的房屋无产权证,属于违章建筑。为此,老李多次要求老王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老王则一直推诿拖延。于是,老李愤而诉诸法院。法院判决本案经法院审理,老王与老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基于的买卖标的系农村自建房,老王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涉案房屋未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手续,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老王应该返还老李25万元的购房款。律师普法“小产权房”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基本上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由村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2011年11月,《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发布,明确规定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发布时间: 2020 - 06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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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王某某之父。王某某是峨眉公司职工。2013年3月18日,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由于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倒地翻覆的原因无法查实,四川省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同年4月1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乐公交认定[2013]第00035号),载明:2013年3月18日,王某某驾驶无牌“卡迪王”二轮摩托车由峨眉山市大转盘至小转盘方向行驶,1时20分许,当该车行至省道s306线29.3km处驶入道路右侧与隔离带边缘相擦挂,翻覆于隔离带内,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3年4月10日,峨眉公司就其职工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向乐山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同时提交了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乐山市人社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对本案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乐人社工时[2013]05号,以下简称《中止通知》)并送达。2013年6月24日,王某提交了《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乐山市人社局恢复对王某某的工伤认定。裁判结果因乐山市人社局未恢复对王某某工伤认定程序,王某遂于同年7月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乐中行初字第36号判决,撤销乐山市人社局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
发布时间: 2020 - 05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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