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因工受伤,经过协商工伤赔偿金高达九万元。工作单位给工人出具一张欠条,经过三年未偿付,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当事人拿回工伤赔偿金,并请法院判工作单位赔偿逾期付款金。2012年3月8日,孙某在新泉公司操作模具过程中不慎受伤,随即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医院住院治疗,3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胫骨开放性骨折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2013年9月23日,原告再次入该院治疗,2013年10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胫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存留。2016年5月21日,经协商,袁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条因孙某工伤经双方协商一次性赔偿孙某工伤、工资及所有费用计人民币玖万元整( 90000)。(注:此款分叁年付给,如三年内没付按银行同等利息计算)此据今欠人:袁某2016年5月21日”。此前,两被告已赔偿原告1万元。嗣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未付款。另查明,新泉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6日,法定代表人袁某,投资人有袁某和吴某,袁某和吴某于2011年4月18日登记结婚。2015年9月14日,投资人变更为袁某、吴某和禹某。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新泉公司操作磨具过程中不慎受伤,新泉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袁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审理中,袁某对此不持异议,原告请求袁某按照该欠条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新泉公司按欠条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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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问工伤为什么没有误工费呢?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为发生工伤之后还有一个停工留薪期工资。那么这个费用是否能够要回来,应该怎么计算呢?被告周某于2017年7月1日至原告丰盈公司处从事清洁工作,工资为2510元/月。2017年9月12日,被告周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日在句容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10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两侧胸腔积液、左膝内侧韧带损伤、C3/4、C4/5、C5/6、C6/7椎间盘突出,出院医嘱建议休3个月。2018年1月8日、2018年3月8日、2018年5月8日、2018年7月8日、2018年8月8日,句容市人民医院五次出具诊疗证明书,分别建休2个月、2个月、2个月、1个月、3个月,2018年11月12日,周某在句容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12月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外踝关节骨折术后骨性愈合,出院医嘱建休1个月。2017年12月27日,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8年12月25日,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周某的伤残情况鉴定为九级伤残。2019年3月,周某向句容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丰盈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99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30120元等工伤待遇合计1261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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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教育制度的完善,我们在学校的时间几乎是人生的五分之一。小孩子要从三岁开始进入幼儿园接受幼儿教育,初步融入社会环境中。那么幼年孩子尚不能够靠自己的能力规避一些危险和伤害,作为临时监护机构的幼儿园和学校又将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小妙妙是某中心幼儿园滨江园区的学生。2018年4月18日,小妙妙在滨江园区操场上进行户外活动时摔伤。受伤后,小妙妙被送至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伸直型)、正中神经损伤,并于2018年4月30日行右肱骨髁上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8年5月22日,小妙妙再次至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5月24日实施右肱骨髁上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后于2018年5月28日出院。2018年6月19日,小妙妙又至新北区龙虎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就其伤情检查治疗,于2018年6月27日出院。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受伤系另一位小朋友跌倒所致校方不承担责任,但法院认为被告在组织幼儿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到群体活动时户外空间的安全距离与范围,保障幼儿的安全,被告处的学生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不能苛求其充分认识群体户外活动中所存在的危险性而采取恰当的自我保护措施,由于被告对在校期间的幼儿没有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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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女士,年轻时没有子女,多年来与丈夫相依为命。辛苦工作多年和丈夫共有一套房产,后来因为夫妻关系破裂,离婚析产之时,她发现丈夫已经将这套共有房产出售。问: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应当如何处理?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仅适用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方处分”的情形,受让人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情形下,其主张取得物权的,应予支持。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情形下,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如果受让人能够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受让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亦应予以支持。对“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一方处分”以及“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夫妻另一方处分”的情形,可以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如果受让人能够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受让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对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审查当事人先前行为是否足以造成确信(在场未表示反对)、是否从公开场所取得(通过中介)、手续是否齐备(本人在场、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等予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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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9日9:00,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曹丹丹律师在浦口区图书馆应浦口司法局邀请为该区各大物业做了题为《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培训以及物业服务中的纠纷如何应对》的精彩讲座,会议由徐玮小姐姐记录。曹丹丹律师是我所专职律师,现任我所物业法务部主任,党员律师,南京市律师行业妇女联合会代表。 曹丹丹律师在一个多小时的讲座中,用朴实的语言深入浅出的讲述了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司法解释。先从宏观方面讲述了物业管理过程中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处理,然后从物业管理过程中哪些问题应该帮业主处理、哪些问题不应该由物业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讲授,通过大量的案例和丰富的经验,把复杂的法律知识简单化。在一些物业管理区内,对于业主进行公共消防损坏、损坏房屋、违章建筑等行为时,物业可采取的措施有制止业主行为、报告治安管理等官方处理机构。另外,小区物业也可以采取预见性处理方法比如可张贴告示禁止相关行为。在整个讲座过程中,曹丹丹律师精神饱满地坐在讲桌前为听取讲座的物业公司代表动情讲述。在讲座的最后曹丹丹律师做了总结,物业公司如果想要更加高效、科学地管理好小区,必须要养成以下好习惯:保存好各类票据,最重要的是有明确日期,物业管理需要业主大会参与监督,在处理小区问题时不揽责,合法管理与维权。曹丹丹律师用她渊博的知识、激扬的感情,系统、全面的解答了物业代表人员的疑问,并且打开了物业公司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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