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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如果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单方卖给了第三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夫妻另一方事后出现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与第三人产生了矛盾纠纷,那么该如何处理呢?今日笔者将和大家一起探讨这个问题。在分析此类案件之前,笔者先给大家罗列一下,夫妻一方单方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时,夫妻共有房屋的登记情形:第一、共有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夫妻一方处分;第二、共有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方处分;第三、共有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处分。在分析此类案件时,可以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善意购房人如何救济这三个方面来逐一分析。一、首先,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先着手审查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就是为了审查该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条、《民法总则》第143条至第154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其中现实中最有可能发生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即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意图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但是如果仅以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系无权处分为由,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话,该主张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3条就对此进行过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其次,判决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即使经过上一轮的审查,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有效并不代表合同之后能够无障碍...
发布时间: 2020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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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0日,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成功处理完毕周平女士交通事故一案诉讼及执行程序,保障了周平女士的合法权益,涉案执行款已由被执行人王某爱人交于南京市栖霞法院执行局。近期,将如数发放给周平女士。2018年12月17日,周女士像往常一样买菜回家的路上,本在打算中午给家人做顿丰盛的午餐的时候,岂料意外突然发生。外卖员王某,驾驶电动车突然撞上了行走中的周女士,造成周女士多处骨折及韧带拉伤,飞来横祸使得已年过半百的周女士遭受了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也使得周女士本就幸福美满家庭不再平静。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虽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及时把周女士送到医院救治。但在周女士住院治疗期间,外卖员仅送来2万元的医疗费就对后续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不闻不问。这也是大多数发生交通事故的伤者家属同样面临的困境,周女士家属向我所咨询的侧重点也是这里。在我所律师细致入微接待工作下对案情有了进一步了解,了解到肇事者王某虽是外卖员,但不同于我们以往认识的美团、饿了吗的众包骑手和团队骑手。团队骑手最具规模是俗称的全职骑手,有与外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般这种骑手职务致人损害,公司需承担责任。而对应的众包骑手,则是俗称的兼职骑手,基于骑手本人意愿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任意、工作强度任意、送单获得的报酬也任意,此种骑手送外卖时发生事故往往仅是个人行为。但以上两种骑手往往通过平台送单,如果平台有为其购买相应的雇主责任...
发布时间: 2020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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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分包与转包作为施工单位常见合同,但是,我们很少有人知道分包合同一旦操作不当就有可能违反规定甚至承担不必要的责任,而转包则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本文主要就建设施工合同中的转包与分包作进一步论述。一、转包合同所谓转包合同就是指承包人以营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为。转包实际上是一种承包权的转让,即中标单位将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由其他承包人来承担。我国法律禁止合同转包。因此合同转包的具有以下法律效果:转包合同为我国法律禁止,所以转包合同一律无效;承包人非法向第三人转包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注意:不是撤销)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转包合同的并已获取利益的,由相关部门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二、分包合同(一)合法分包合同。合法分包合同,指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经发包方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第一款规定...
发布时间: 2020 - 12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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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江苏无锡的蒋某因为工作原因不顺心,将水桶、杠铃、花盆从所居住小区的18楼扔下,砸坏了两辆车。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最高法的相关意见也指出,对故意高空坠物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使用缓刑。在大众认知当中,可能对于高空坠物也要追究物业的责任,这就要看物业的服务范围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而高空坠物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但是是否就和物业无关了呢?答案是否定的。物业有义务张贴相关告示通知提醒业主不要高空抛物,共建和谐小区。现在居住在小区里的人越来越多,随之带来的就是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多,小区服务的完善不仅要物业工作人员积极努力,更加需要广大业主的积极配合。新的《民法典》对于物业这一块在《物业管理条例》上也有所完善和总结。相信会给物业服务提供更多的保障,也会给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平衡提供更多的意见和建议。参考《民法典》高空抛物和公平原则修改
发布时间: 2020 - 12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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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一小区物业张贴出禁止养宠物的通知,引发广泛关注。该通知是由该小区物业公司青岛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的,出于为了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减少邻里纠纷,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加强园区的美观和居民的居住环境。但是对于养宠物,是公民的权利,这样的一刀切就是侵犯公民权利的。对于养宠物,小区可以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比如,狗证,疫苗,拴绳,清理大小便,狗的种类,而不能矫枉过正禁止养狗,这是违法行为。《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并没有严厉禁止饲养宠物(烈性犬除外),但是需要严格遵守养犬管理条例。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年4月28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其他区(市)建成区的养犬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区(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区(市)人民政府公布。在本市其他区域养犬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免疫管理的规定。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保障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管理部门开展宣传工作,引导、督促养犬...
发布时间: 2020 - 12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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