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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共有。共有包括两种: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是指部分共有人(以下简称“行为人”)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或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就共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行为人、第三人或其他共有人对合同效力及履行提出异议而引发的纠纷。行为人处分了其他共有人拥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涉及到需要处理行为人与其他共有人的内部法律关系。行为人将该房屋出卖给了对外第三人,又涉及到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所以处理共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需要兼顾好内部法律关系与外部法律关系的平衡,既要保护物权又要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在处理共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会出现一案两诉的情况,即第三人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其他共有人则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法院往往会先中止继续履行之诉,而先审理合同效力之诉。因为合同有效是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前提条件,故处理此类纠纷首先需要厘清共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共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无权代理、无权处分、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一、无权代理行为人若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出卖房屋的话,应首先审...
发布时间: 2021 - 0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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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9日,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浙江某市西安门大桥拓宽改造工程项目部接到业主转达通知,有一人于8月20日在其项目部负责施工的西安门大桥东桥头摔伤,并告知交警已至现场处理且留有相关记录。项目立即安排负责人前往辖区交警中队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得知男子姜某骑车自西向东骑车经过西安门大桥时在东侧桥头摔倒。2018年5月2日,姜某以该公司在公共道路上施工桥面铺设钢板,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其倒地受伤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类费用共计15.78万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姜某认为项目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则以姜某摔倒与项目部并无因果关系,且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抗辩。事实上公司项目部在进行施工前已经大量张贴了警示标语,并且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仅从姜某提供的证据来看,其无法证明本人摔伤的事实与该公司存在因果关系,西安门大桥为姜某每日工作往返必经路段。事发当天为小雨天气,姜某穿拖鞋驾驶摩托车上班,未带雨具。所以姜某存在明显的过错,无法证明其摔倒附近范围内存在项目部钢板,则其不属于公司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之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责任的归责问...
发布时间: 2021 - 0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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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车辆管理法规,机动车辆按其使用用途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别。营运车辆的准许和牌照发放采取特许制,没有取得运输营业许可的车辆禁止从事运输经营活动。而此类案例中均是以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车主通过互联网相关平台有偿运送不特定乘客,其实质是实施了营运性质的运输行为,改变了车辆原有登记的性质网约车,兴起后受到了极大的欢迎和关注,乘坐网约车出行方便快捷又经济实惠,所以现在很多人出门都喜欢网约车这种方式。那么,网约车出事故,该谁赔?首先是保险公司,但网约车没有运营资质,擅自用于运营,保险公司可拒赔。如果乘客受伤,可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得到理赔,但商业保险的理赔要求,往往都得不到支持。预约车辆如为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理赔风险。根据《保险法》第52条,商业车险条款一般约定:因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目前,有一定数量的非营运车辆以家用车性质投保,却有偿提供“专车”、“拼车”等营运服务,并未与保险公司就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协商一致。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乘客伤亡、车辆损毁的,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其次是约车平台,在网络约车服务中如果出现安全事故,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章第...
发布时间: 2021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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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徐某一家三口从2018年1月份起租住在钟某位于遂昌县城自建房的三楼,一直以来,彼此关系较为和睦。该房屋一楼至三楼楼梯旁没有安装扶手或栏杆。2019年6月14日晚,徐某酒后不慎从楼梯上跌倒,因颅内出血于当年6月17日死亡。不过徐某的近亲属同时认为,因房东的房屋楼梯没有安装扶手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徐某酒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产生损失1484677.15元。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东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后仍自行上楼回家,且其明知租住房屋的楼梯状态,但未能控制自己喝酒行为,妥善处置自己酒后事宜,对于结果的发生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被告将自建房屋用于出租,未安装楼梯扶手,一般情况下并无不当。但对于醉酒后的徐某而言,楼梯没有扶手对其危险性大于正常状态,法院认定徐某的死亡与被告出租房屋楼梯未安装扶手有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故法院酌定由被告房东钟某赔偿原告方4万元。律师提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应当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徐某的死亡与被告钟某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我们认为收益与负担是呈正比的。房东在出租房屋享受经济收益的同时,也负有安全保障和安全管理义务且比日常自己居住条件更为...
发布时间: 2021 - 0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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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业主购买房屋后并未实际住人,房子成为空置房,这些人总是有疑问:“为什么没有住进去,也要交物业费?”“我没住就没享受物业服务。”那空置房要不要交物业费呢?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因此,双方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缴纳物业费。即使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一分不少地支出。
发布时间: 2021 - 0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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