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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周某于2018年3月12日入职A公司,自愿签署社保承诺书,自愿和主动要求将社保和住宿费发给其本人,并主动要求购买意外险。后其被派遣至B公司从事焊工工作。A公司及B公司均未为周某购买工伤保险,将社保以现金的方式在工资中补贴给周某。2018年9月26日下午,周某在B公司工厂内工作时,在操作起吊设备时,不慎被重物压伤左腿。后经认定,周某为工伤,鉴定为伤残八级。争议焦点一:已自愿签署社保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保,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么?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然自愿签署社保承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由员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因此A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二、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案的工伤事故系赵某操作的机器存在故障造成的,故用工单位B公司作为机器的提供方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对赵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 2021 - 03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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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6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法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人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但被告人杨某某未如实申报其所有的某小区房产。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将该小区房产以8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于2018年5月10日、5月11日分两次收到购房款共计25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并未用于履行其在被执行案件中的还款义务,而自行消费。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杨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律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名下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较大损失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 2021 - 03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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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是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新增的制度。这种制度主要是适用于如果被继承人遗留财产比较多,财产类型比较复杂的情况。这种制度能够妥善的管理和分割遗产,以及能够减轻继承人处理遗产事务的压力。按照以往中国民间传统的话,处理遗产的时候,一般谁取得这个遗产谁就做这个遗产管理人,如果是几个子女共同继承的话,那么就是几个子女共同的担任这个遗产的管理人。但是因为现如今中国经济越来越好,个人财富急剧增加。所以出现了很多财产数量和种类都比较多,比较复杂的家庭。通常这种情况下,子女没有能够妥善处理遗产的能力,那么遗产管理人制度就应运而生了。简单的说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已经去世的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并且在管理的过程中,要防止遗产被人转移、隐藏、侵占、变卖。遗产管理人兼具了遗产保管人和遗嘱执行人的特征和内容。民法典并没有对担任遗产管理的人作出资格的限制,遗产管理人可以由继承人自己担任,也可以由其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担任。下面我们来看一下,遗产管理人主要是管哪些事情?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不仅仅是要保护继承...
发布时间: 2021 - 03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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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68.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等船舶物权纠纷案件;69.港口货物、海运集装箱及港航设备设施的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物权纠纷案件;70.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设备设施等财产的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物权纠纷案件;71.提单转让、质押所引起的纠纷案件;72.海难救助纠纷案件;73.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打捞清除纠纷案件;74.共同海损纠纷案件;75.港口作业纠纷案件;7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财产无因管理纠纷案件;77.海运欺诈纠纷案件;78.与航运经纪及航运衍生品交易相关的纠纷案件。五、海事行政案件79.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或者港口内的船舶、货物、设备设施、海运集装箱等财产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80.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经营及相关辅助性经营、货运代理、船员适任与上船服务等方面资质资格与合法性事项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81.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渔业、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等活动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82.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上述第79项至第81项所涉行政管理职责或者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83.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上述第79项至第81项行政行为或者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损害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有关行政机...
发布时间: 2021 - 03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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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南京海事法院成立,办公地点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152-1号,南京海事法院是我国第十一家海事法院,在连云港,南通,泰州,苏州设有派出法庭,管辖自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江苏省刘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以及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于通海可航水域的案件。南京海事法院成立前,上述案件的处理法院是武汉海事法院南京法庭。江苏省是海洋大省,海岸线之长在全国首屈一指,又有长江黄金水道,设立南京海事法院对于推动江苏海事海商服务产业链的形成,推动江苏航运贸易服务软环境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有北海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以及南京海事法院。那么,海事法院处理哪些纠纷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是: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水上交通事故)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
发布时间: 2021 - 0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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