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树节节日起源中国古代在清明节时节就有插柳植树的传统,历史上最早在路旁植树是由一位叫韦孝宽的人于1400多年前从陕西首创的。韦孝宽(公元508—580年)是西魏、北周时期的一位名将,京兆杜陵(今西安市东南)人。中国的植树节由凌道扬和韩安、裴义理等林学家于1915年倡议设立,最初将时间确定在每年清明节。1928年,国民政府为纪念孙中山逝世三周年将植树节改为3月12日。新中国成立后的1979年,在邓小平提议下,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将每年的3月12日定为植树节。为什么植树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不同城市的《绿化条列》:每个公民都应依法履行植树的义务。凡年满18岁至60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岁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机关审查批准,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当地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人员代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法》在第十条中明确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关于植树节的法律小知识1914年11月,中华民国南京政府颁布了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森林法》。民国1929年2月9日,农矿部又以部令公布《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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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通俗的讲就是有经营意愿而向商家支付加盟费,用商家店招牌门头开店,在餐饮、快递物流、教育等行业较多。开加盟店如雨后春笋,遍布大街小巷。同时,也出现很多纠纷,主要纠纷类型有:A.要求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B.特许人没有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特许人要求解除合同。C.确认合同无效。(一)特许经营的概念、法律特征特许经营的概念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特许经营的概念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1.必须是商业特许经营,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别于政府特许经营。2.特许人必须是企业,该企业应当具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不能作为特许人。3.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并且向特许人支付经营费用,俗称加盟费。明确特许经营的概念和特征对于依法处理特许经营纠纷,指明了路径。有些特许人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冷静期”条款,在合同名称上做文章,明明合同内容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却以承包合同,专买合同等冠名。因此,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对于判断合同性质,正确适用法律具有意义。(二)特许经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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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欠人钱财却赖着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俗称'老赖')广泛存在,这已经成为了当今经济社会的一种痼疾,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被执行人名下既没有银行存款,也没有房产和车辆,但是享有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能不能执行?当然可以。2020年7月,陈先生的妻子意外死亡后,经过家人共同商量,同意保险公司将18万元理赔款转至刘某(陈先生岳父)的账户。事后,因保险理赔款的分配问题,家人之间产生纠纷,陈先生及其子女起诉至法院,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先生的三个子女分得9万元,刘某及其妻子分得9万元。但调解生效后,刘某并未按协议将9万元交付给外孙、外孙女。陈先生的三个子女到中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线上线下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刘某电话沟通,但刘某拒绝履行义务,也拒绝到法院说明原因。经查询,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人寿保险合同。执行法官立即与被执行人刘某联系,希望他从保障外孙、外孙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尽快办理退保手续,履行义务,然而刘某却不予理会。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立即与保险公司联系沟通,确定法院能提取的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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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自2017年1月,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的XX小区业委会,跟南京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双方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服务至2018年12月。然而,在合同期满物业公司即将离开时,该小区业委会发现,在物业合同履行期间,该物业公司曾与多家广告公司签订电梯广告合同,并收取费用。业委会认为,物业公司一直没有交还广告收益,在索要多次无果的情况下,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业委会提交了该物业公司与多家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这些复印件显示,自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该物业公司先后与4家公司签订广告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广告收益共计4.3万余元。经法院审理认为,该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经营的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相应的广告费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其使用。但是,作为“管家”的物业公司并无权处置这些费用,更不能用于补偿物业公司的经营。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认可收取了广告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广告费用于全体业主,故应返还上述收入。最终法院判决由该物业公司返还该小区业委会广告费4.3万余元。二、小区的公共收益有哪些?小区的公共收益,是指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利用小区公共部分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常见的小区公共收益包括: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例如轿厢广告、户外广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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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览2020年4月1日,李某某驾驶小轿车在鼓楼区某道路转弯行驶时与直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电动自行车车主王某倒地昏迷不醒,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当即下车察看王某伤情,并立即报警、拨打120救护车。当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月2日,李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4月15日被逮捕后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胸、腹部等多处损伤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家属非常着急找到本所,本所律师耐心与家属讲解了案件全流程,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问题,以及如何为李某某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等问题。在本所律师不懈努力下,李某某最终取得王某家属的谅解,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李某某本人及家属对此结果均非常满意。 律师汇总为了广大民众进一步了解交通肇事罪,本人特对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加重情节、减轻情节等方面进行了相关梳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犯罪主体: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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