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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借款交付事实的审查是难点。本案例旨在提示出借人证据证明力明显占优,借款人提出抗辩又缺乏足够依据情况下,如何正确分配举证责任。若出借人在诉讼中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将影响法官心证成立,可通过加重出借人举证责任的方式对交付事实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出借人无法对其不诚信行为作出合理说明的,将视为未达到证明标准,承担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      该案主要争议焦点系王敏波是否已向毛肖君交付借款700万元,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是否生效。王敏波主张其受毛肖君指示将借款700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赵氏集团,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首先,毛肖君对王敏波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否认;其次,毛肖君出具的借条并未指示王敏波将借款交付赵氏集团,王敏波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毛肖君有相应指示;再次,王敏波主张其以现金方式支付,但人民币700万元数额巨大,王敏波却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款项来源、交付过程等,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最后,王敏波提交的赵氏集团出具的已收到该款项的《证明》,无法定代表人及制作该证明材料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形式不合法,仅凭该《证明》难以认定该款项交付的事实。      综合上述理由,王敏波提出借款已交付的主张,...
发布时间: 2021 - 03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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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入职申请表、入职登记表、入职审批表等文书,均是劳动者在求职、入职时可能签订的文书,对于很多用人单位而言,签订了上述文书之后,还会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为了鼓励、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规定了二倍工资制度,规定入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用工后仅让用工在入职登记表等文书中签字,对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等文书签字是否应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即是否应保护劳动者二倍工资的主张,劳资双方经常发生争议,对此应结合《入职登记表》中记载的内容,综合加以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孙鹏远诉称,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应聘到被告处任项目经理一职,入职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每周六和法定节假日原告都加班,被告并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3月29日,被告因琐事将原告辞退,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无奈原告向长春市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了长双劳人仲裁字[2018]第13号仲裁裁决书,没有支持原告的仲裁请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原告开始在被告处入职工作,职务为项目部项目经理,201...
发布时间: 2021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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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陈某是某汽车租赁公司员工,被安排随车在客户单位提供驾驶服务。陈某与汽车租赁公司签有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实行标准工时制。陈某在职期间,汽车租赁公司要求他每个月的第一周周六必须到汽车租赁公司开会,主要是进行安全驾驶培训,而且没有安排补休。今年7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陈某向汽车租赁公司提出休息日安排培训的加班费。公司表示陈某没有在工作岗位上提供劳动,周末开会培训不算加班。双方协商未果后陈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争议焦点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周末开会,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汽车租赁公司支付陈某在职期间24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案例分析加班是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包括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以外、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工作。认定是否加班要考虑两个要素,即工作由用人单位安排和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本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在休息日安排陈某进行汽车安全驾驶培训,该培训系由公司组织安排,要求陈某必须参加,并非个人自愿性质。安全培训的目的是为生产经营服务,属于员工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公司安排的周末培训属于延长陈某的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工作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
发布时间: 2021 - 03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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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0年10月1日,程某进入一家电子通讯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每月6000元,工作时间为做五休二,每天八小时。2015年9月底,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与程某续订劳动合同,但鉴于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工作安排,需要将程某的工作时间调整为做六休一,每天八小时,工资每月6000元不变,但加班费包含在内。程某认为公司是变相降低工资标准,表示不同意续订,因此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程某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向公司提出支付5个月的工资30000元作为经济补偿。公司认为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是程某,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于是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0000元。争议焦点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绝续订,企业是否应该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程某的仲裁请求。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
发布时间: 2021 - 03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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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网购买到假冒商品、APP不提醒自动续费、办完卡遇到商家跑路…中消协发布2020消费投诉热点。相关部门加大治理的同时,我们该如何小心消费陷阱,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警惕定金和订金有别,细化合同约定,牢记消费维权投诉举报电话转存收藏,保护合法权益!     办卡霸王条款:“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本卡一经售出,不接受任何理由退换”     问题:隐瞒重要条款,实际消费限制多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交费容易退款难商品或服务质量与承诺不符商家转让或倒闭,债券债务没有妥善处理以低价优惠为诱饵诈骗钱财,卷款跑路等如何防范:对恶意圈钱跑路行为加强联合执法,加大信用惩戒,追究法人刑责。关注经营者口碑和经营状况,谨慎选择交易对象,细签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尽量控制办卡额度和期限,保留好发票、协议、消费记录,发生问题及时依法维权。       网购、直播购物霸王条款:“特价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赠品不提供三包”      问题:夸大或虚假宣传不承担售后服务义务网购协议暗藏不公平格式条款个人信息泄露等如何防范: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直播平台、主播、经营者的审核监管力度,防止经营者混淆经营业态,逃避法律规制。对于直播购物,消费者要谨慎选择,冷静面对秒杀、劝诱,避免盲目凑单,拒绝私...
发布时间: 2021 - 03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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