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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咨询:我是一名退休职工。我退休两年后,身体发胖比较快,尝试了走路、节食等减肥方法,但都不怎么见效。2020年10月份,通过一位朋友的介绍,得知某健身中心有健身减肥的项目,通过进一步咨询了解后,花费5000元办理了为期一年的健身卡,每周进行5次舞蹈、体操等健身活动。通过近4个月的舞蹈、体操等健身活动,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健身效果和减肥效果。但在最近一次体检中,我被检查出患有肝血管瘤疾病,医嘱禁止较为剧烈的运动,医生也明确说舞蹈、体操活动也不合适。根据我身体出现的这一新情况,健身活动不能再持续下去。我和某健身中心协商,希望能退回健身卡,但健身中心不同意。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可以退回健身卡吗?答复:你所咨询的其实是一个解除你和某健身中心健身合同的问题。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我认为,你的健身合同出现了情势变更,可以和健身中心解除健身合同,即你可以退回健身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你向某健身中心购买健身卡,即是与某健身中心签订成立了健身合同,你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一定数量的金钱,某健身中心则应当按约定时间为你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健身服务。在...
发布时间: 2021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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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周某、李某、徐某于2019年10月9日晚上9时30分下班后一同吃火锅。晚10时50分左右,两原告之子张某祥联系徐某后于11时左右到达“傣妹火锅店”参加聚会。席间,四人共点了雪花牌啤酒12瓶,喝了约11瓶;点了牛栏山牌二锅头白洒(1斤装)1瓶,张某祥、周某、徐某各分了一次性塑料杯1杯。晚12时左右,四人用餐结束后步行至玄武湖。途中,四人谈到“谁是旱鸭子”等“游泳”话题。到达玄武湖后,四人一起翻越悬挂有“办公区域请勿翻越”的隔断码头与湖岸的围栏,进入画舫船只停靠的码头上玩耍、闲聊,并谈论是否会游泳、跳水等话题。张某祥自称会游泳。之后,四人又翻越悬挂有“办公区域请勿翻越”的隔断码头与船只的不锈钢护栏,跳上画舫船甲板上跑动、戏笑。周某、徐某、李某接受玄武湖派出所调查、询问时均称张某祥只喝了约2瓶啤酒和少许白酒,并称自己会游泳,主动对三人讲“我跳下去,你们每人给我300元”,三被告均未答应,并劝张某祥不要跳。周某在张某祥跳湖前曾自行攀爬到高约3米的画舫船的船顶,跳入湖水中,上岸后不久与李某去卫生间。张某祥在周某与李某去卫生间期间,自行攀爬至高约3米的画舫船的船顶上,未听从徐某的劝阻,跳入湖水中。二周某、李某发现张某祥跳湖后从卫生间方向转身跑回船上。周某跳入水中实施救助,徐某协助,但未能救援成功,张某祥逐渐沉入湖水中。李某等人拨打110报警。   ...
发布时间: 2021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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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我们联盟的网上商品,消费一单即返三倍积分,积分还可以兑换商品、兑换现金,相当于消费购物的钱不仅全部返还,还能额外赚到钱!消费就有百分百的回报,在日常消费中就能致富!消费就等于赚钱!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赶紧行动吧!!!”看到这样天花乱坠的宣传,你会心动吗?“消费返利”原是市场上很常见的一项促销手段,商家设定一个消费梯度,满额就有返利,其实就相当于打折。但是现在这一促销手段却被不法分子所利用,重新包装上“互联网+”的噱头后,变成了诱人的陷阱……案情介绍2017年7月,叶某经朋友介绍成为了某实体联盟的代购商,并招聘业务员招揽客户在该实体联盟开发的网上购物商城中挑选商品。叶某向消费者宣称,只要在他们的网上商城完成一单1280元以上的消费,就可获赠消费金额3倍的积分,使用积分就可兑换相同价值人民币的商品。如果不需要用积分购买商品,积分会以返利的形式返还给消费者,每周返还约三四十元,五六个月就可拿回本金,之后还可以继续拿返利。不仅如此,参与投资还能拿到电饭煲、洗衣液、蚕丝被、电冰箱、彩电、白酒等礼品,投资超过十单还会奖励旅游一次。除此之外,叶某还开宣讲会,称这是一种全新的投资模式,总公司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货,再销售给客户,省去中间环节,让消费者花原本应该花的钱,赚到本来拿不到的利润。并且公司有实力雄厚的集团担保,可以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无虞。购买必需品的同时还能创富,消费就等于赚钱,这样的“...
发布时间: 2021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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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0位老年人与案外人张某某协商组团前往福建旅游事宜,张某某负责安排签订合同及对接,于某某作为老年人团体的代表,通过微信转账向其交付旅游费用。后收到旅行社发送的电子合同,因参团人员变动多次发生修改,旅行社数次向其发送的电子合同均带有合同专用章。次年1月,旅行社再次发送电子合同后,原告代表20人签字予以确认。合同对签约双方、旅游产品名称、旅游日期、旅游费用等进行约定,并附有游客身份信息和旅游行程单。后因疫情未能出行。于某某与张某某沟通退款事宜,张某某以公司未向其退款为由拒绝退还,20位老人均诉至法院。旅行社辩称,张某某并非其员工,与于某某沟通签约并非经其授权履行的职务行为,无权代理及收取旅游费用。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于某某所代表的20位老年人向张某某支付旅游费用及多次修改合同后,均及时收到电子合同,合同均有旅行社的签章,张某某承诺减免的旅游费用也与合同一致,于某某等人有理由相信张某某系旅行社员工,其签订旅游合同及交付旅游款项系善意且无过失。张某某的行为具有已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使于某某等人相信其有权而支付旅游费用,应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力,故判决旅行社向张某某返还上述费用。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老年人在无代理人情况下涉复杂法律问题的团体性维权类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老龄团体追求愉悦生活的愿...
发布时间: 2021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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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2日,刘某在医院生育一名女婴后,于同月24日将该女婴遗弃在医院女更衣室内。女婴被发现后由民政局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公安局经调查发现,刘某还曾在2015年1月29日,将其所生的一名男婴遗弃在居民楼内。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犯遗弃罪,已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民政局愿意承担该女婴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抚养女婴。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将出生三天的未成年子女遗弃,拒绝抚养,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被监护人自被生母刘某遗弃以来,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至今,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生父不明、刘某父母年龄和经济状况、村民委员会的具体情况,由民政部门取得被监护人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指定民政局作为该名女婴的监护人。其后,刘某被法院以遗弃罪判处刑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根据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在重新指定监护人时,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一般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
发布时间: 2021 - 04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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