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发布文号】法发〔2020〕38号 【发布日期】2020-11-05 【生效日期】2020-1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对“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现联合印发“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施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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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老陈征战商场多年,拥有一家高科技公司30%的股权,是大家公认的成功人士,老陈为了更上一层楼,决定将公司股权转让,投资房地产,而老陈妻子认为,高科技公司成长性更好,将来回报好于房地产行业,于是不同意老陈转让股权。为了进入房地产行业,老陈不顾妻子反对,将所有股权转让给公司另一个股东,得到一笔转让款。老陈妻子得知股权转让,认为老陈当初投资公司的出资是夫妻多年的积蓄,因此,该股权并非老陈个人所有,而是夫妻共同财产,老陈无权单独转让。在与公司以及股权受让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法院观点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理由是;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利,除具有一般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评价,品格等密不可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股权仍然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权利应当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他人无权干涉,在股权转让方面,公司法中确认的也是股东本人,因此,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老陈妻子要求法院判决股权转让无效,缺乏法律依据。而老陈股权转让后得到的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原告仅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法院只能驳回诉讼请求。律师点评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资本充实义务,当股东出资不实时,股东负有对公司实际出资的义务,这样,公司和股东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我国司法实践禁止股东对公司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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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9年7月,徐某在晚上十点下班回家,骑车经过一段小路,突然摔倒至一个坑里,顿觉疼痛难忍,就打电话给妻子,妻子赶到现场后,拨打急救电话和110电话。救护车赶到将送伤者至医院。其后徐某的妻子去交警队找相应的负责人处理案件,且将当时受伤的现场照片提供给办案人员,但是办案人员经过核查,确定路段归某路政公司维修养护,但是无事故发生视频等,确定不了事故责任,就出具了事故证明书,将事故发生的时间、路段及路段的归属,事发时候的现场情况描述清楚。徐某受伤后委托我所处理他的案件。我所在他已有材料的情况下,查看现场、询问证人后,结合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因果关系分析,他受伤的损失可以要求路段的负责单位来赔偿。结合他的案件情况分析如下:第一,致徐某摔倒的深坑是路段维修养护单位修路所致,未及时修复,且未安放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某路政公司负有赔偿责任。第二,徐某的受伤时间是在晚上十点,光线不好,路上的坑深有二十厘米,徐某在平时上下班时并不存在这个深坑,也无法预判该路段在养护挖有深坑。最终法院认定某路政公司承担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延伸分析:1、是不是在路上摔倒都能由他人赔偿呢?事实情况是并非所有摔倒都由他人赔偿。如果非机动车行驶人在白天骑车行驶在机动车道摔倒受伤,是很难要求其他人或公司赔偿损失的。2、上述案件中的徐某,是在下班路上发生的事故,且最终经过法院认定其无责,他受伤的情况可以构成工伤。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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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对很多人来讲可能都是第一次听说,其实这一法律概念早在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中就已出现。意定监护是区别于法定监护的一种制度,是指:被监护人在有意思能力时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意思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监护事宜的制度。那么在分析意定监护前,先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初步了解,这个案例是2017年司法部首次发布的公证指导性案例之一,而能够作为指导性案例进行发布的,向来是对司法实践具有极大影响力,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也具有相当大的法律参考价值的。案例:上海市宝山区居民甲年过七旬,中年丧妻,最近因身体不适住院,他的五个子女因治疗和陪护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甲心里又着急又无奈,特别担心自己将来因病头脑意识不清或者昏迷,子女会因医疗和照顾问题再起纷争,于是决定趁自己现在还没有糊涂的时候和平时对自己关心最多、自己也最信任的小儿子商量,由小儿子来做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最后,二人在公证处的帮助下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并对意定监护协议办理了公证,这也让甲对今后的生活不再倍感焦虑。通过以上案例描述,下面我们将从四个方面来帮助大家比较全面的了解意定监护。律师分析一、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设立的背景民法总则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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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我国建筑业发展迅速,建筑施工企业对持证建造师的需求较大,实践中,建筑市场非法“挂证”屡见不鲜,国家有关部门也已加大对“挂证”现象的清理整顿力度。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挂证”人员以未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挂证单位主张证书使用费的情况,法院会支持这种主张吗?周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当日,又签订《二级建造师聘用合同书》一份,约定某建筑公司为发展需要使用周某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合同期限内年度使用费为9000元。合同签订后,周某未至某建筑公司处工作,某建筑公司亦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周某支付报酬,仅支付了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的证书使用费用,并自2016年8月起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3月。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仲裁委不予支持,周某诉至法院。审理结果劳动报酬支付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法院认为,周某虽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某建筑公司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周某并未实际到某建筑公司上班,仅是将建造师证书提供给某建筑公司使用。在某建筑公司未实际用工的情况下,周某主张公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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