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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引2014年6月原告王某在被告甲公司承建的某长途客运站工地提供劳务,运输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2015年6月,11月两次与该工地项目负责人乙结算劳动报酬共计65320元,由乙向原告出具工资结算单,结算单签名人为乙并盖有被告甲的公章。此后原告王某向被告甲公司和乙追索劳动报酬,但甲乙互相推诿,一直未支付该笔劳动报酬。2018年6月原告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在向被告甲送达相关法律文件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乙为被告。那么追加被告是否能够让提供劳务的王某最终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我们需要了解几个问题。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追加被告?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自己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其次被告甲公司是否有权追加乙为同案被告?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之所以追加被告需要征求原告意见,是因为法律 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因此被告甲公司有权 申请追加乙为被告,但需法院审查且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再次民事诉讼中,追加被告的条件时间是否有特别要求?人民法...
发布时间: 2020 - 05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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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4 月初,房某利用工作之余总结了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并撰写出《话术》一文。2017 年4 月21 日,房某将写好的《话术》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上司汪某,希望可以通过该文与同事分享自己的工作经验。2017 年5 月23 日,房某发现自己撰写的《话术》被刊登在了单位的内刊上,内容稍作了修改,署名为汪某。同年6 月30 日,房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某认为《话术》系其根据自己多年工作经验总结而成,系个人独立创作,其系该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发表权等权利。汪某未经房某同意,在原稿上稍作修改并添加200 余字后以自己的名义将《话术》一文发表在单位的内刊上。房某认为汪某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汪某在省级报纸公开登报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汪某辩称,第一,该作品系对工作经验的总结,属于法人作品,相关权利属于公司。第二,自己参与了该作品的创作,是该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第一,该涉案作品即非法人作品,也非职务作品,应当认定为房某独立创作的个人作品。首先,该作品不符合职务作品的认定条件。《著作权法》第16 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该案中,涉案作品系房某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在业余时间自主地独立创作完成。房某创作该作品并不属于其工作职责的范围,也非单位交付给其的工作任务。其次,涉案作品不是法人作品。涉案作品并不是在...
发布时间: 2020 - 05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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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来了,疫情也慢慢降低了危险。听说美容美发店都陆续开门,我以为终于能摆脱蓬头垢面的形象,结果去了自己常去的美发店……发现该门店在重新装修,将成为水果店!我四处打听,据说这家店去年年底就开始转让了,但是我卡里还有在托尼老师“劝导”下充值的两千多RMB没消费呢!现在想想托尼老师殷殷切切的推荐,深深感受到自己上当受骗了!打电话给那位托尼老师,想打听到这家店前老板的情况,要回这个钱。结果早就被托尼老师拉黑了!那么请问律师,我充值未消费的钱能否要回来呢?小梅致祥所律师分析首先,我们在美发店办理的卡,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可以在该企业用于消费的卡。可以是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其次,当消费者的美容卡还有两千多元没消费,店家却悄悄关门。消费者可以找到店老板,让其返还未消费的金额。根据规定,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且退还消费者未消费部分的金额。如果经营者没有通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这种行为视为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返款金额。律师点津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果遇到纠纷,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如果消费者通过以上的途径不能解决自己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20 - 0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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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平常看到的在建筑工地上工作的工人大多数是男性,但并不代表就没有女性在建筑工地工作。不同于那些靠在工地搬砖而炒作的网红,大多数女性在建筑工地工作是因为生活所迫。为了生存,她们在男性居多的工作环境中要如何面临种种尴尬处境呢?基本案情被告朱某在睢县城郊乡赵堂村承包工程期间原告黄某随被告干建筑活。2013年12月15日上午,原告黄某认为去被告安排好的厕所不太方便,于是到距离工地现场大约200米到300米的一个厕所方便时,因该厕所所处位置低,与路面落差大,原告脚踩上一块塑料布滑倒摔伤,随后被送到睢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左胫腓骨骨折,经手术治疗实施内固定术。(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引起本案诉讼。黄某请求依法判决朱某赔偿40000元。被告认为其没有过错,黄某在工地干活时,未经请假外出办私事,途中摔伤,并非提供劳务时受伤,其摔伤后果及责任应由她本人负责。案件焦点:劳动者提供劳务期间上厕所时受伤,雇主应否担责任?法院裁判摘录本案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入厕,应属于提供劳务的范畴,本案被告应当为提供劳务者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被告虽为女性工人安排了入厕的厕所,虽距工地较近,但应当考虑到保护女性隐私及使用方便之必要,因其提供的厕所不利于保护女性隐私及使用方便,故被告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原告,入厕时没有到被告指定的厕所,反而到距工地近300米处的...
发布时间: 2020 - 05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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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非法律人眼中,我们律师处理案件在法庭上要唇枪舌剑、据理力争,拿出一股舌战群儒的气势与对方针锋相对。其实不然,我们处理案件最重要的证据,我们平常所说的阐述任何一件事情都要有理有据,如果你只有“理”没有“据”,那你在法庭上费再多的口舌也是徒劳。下面就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问题。证明责任是证据法学中的核心概念,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为使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证明责任制度有利于法院的及时裁判;有利于调动当事人举证积极性,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被形容为“诉讼的脊梁”。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负有证明该法律要件事实的当事人承受的不利的裁判风险以及所引起诉讼上风险负担。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因此,根据案件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依据。”在我国,提起证明责任的分配,只要略知法律的人都会说“谁主张,谁举证”,然而,“谁主张,谁举证”概念的模糊性,导致其不可能为证明责任分配提供...
发布时间: 2020 - 05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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