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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上午,最高检召开“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两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严格依法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近期,不少地方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发现一些未成年人被胁迫、利诱参与、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从严惩治胁迫、教唆、引诱、欺骗等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一、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1. 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2. 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3. 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4. 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发布时间: 2020 - 05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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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被告王鹏进入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鹏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
发布时间: 2020 - 05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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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导张某与母亲路过周某家门前时,一只黑白相间的中型狗窜出将张某小腿咬伤。张某母亲即找周某处理,周某用酒精擦拭了张某受伤处,但否认咬张某的是自己的狗,也不愿带张某接种疫苗。张某母亲遂拨打110报警,经到场民警调处,双方来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张某接种了狂犬疫苗,用去医疗费2400元,但由于周某表明该狗是流浪狗,否认自己系该狗的饲养人,拒绝承担张某的损失。另查明,周某曾在半年前微信朋友圈中曾发送咬伤张某狗的图片,并配文字说明“寻找有爱心主人半卖半送”,且周某事发前后换过两次住所,该狗一直与其生活。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情分析一审法院对于狗的实际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认定:首先,周某曾在半年前的微信朋友圈中发送狗的图片,并说明“半卖半送”,一般只有狗的所有权人,才会使用“卖”的词语;其次,周某在微信中发送狗的信息,当时她的居住地与该狗将张某咬伤的居住地址不一,如果这是只流浪狗,如此频繁地与周某发生联系,与常理不符。因此,收养的流浪狗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事由,实际已经与周某产生饲养管理关系,应当认为周某为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因周某不能举证证明损害...
发布时间: 2020 - 05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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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甲乙于2018年8月8日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乙授权甲在一定区域内以“大强”企业标识加盟大强创业店。为此甲签约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投资费用两百万元。2018年8月18日,乙告知甲需支付十万元购买材料及设备装置,甲当日转账,乙却一直未发货。乙在签约时称帮助甲找店面,但甲一直寻找合适店面未果,乙也未对甲做运营指导,导致甲至今未能开店。合同签订后八个月甲认为双方签订的是特许经营合同,乙未如实披露信息,甲打电话给乙提出解除合同未果,后将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返还支付给乙的所有费用。乙辩称: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系普通合同关系,并非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即使认定双方为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而乙存在未向原告履行如实披露信息义务的行为,也仅违反了管理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乙已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甲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乙要求返还两百万元的投资费用没有依据。由于甲的原因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店铺,导致乙无法对其作出相应的指导等。法院查明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2018年8月8日,甲乙签订《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大强”服务体系是甲方运营并管理的餐饮销售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约定:1.甲方授权乙方在江苏省苏州以“大强”企业标志从事甲方提供的餐饮销售项目。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品牌跨越合作区域范围从事本协议指定项目或其他项目的经营。投资费用的使用范围及支付方式约定:1.甲方持有企...
发布时间: 2020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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