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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美与被告张大力于2015年8月13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5日订婚,同年12月10日在XX县××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在xx镇xx村共同生活。2016年4月底,小美发现大力患有精神分裂症,同年5月3日入住XX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5月10日小美从病历中发现其自2009年起就患有精神分裂症,且至今无法治愈。据此,小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宣告其与大力的婚姻依法属无效婚姻。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张大力曾于2015年2月27日在XX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病历记录载明:“失眠、疑人害己、6年、伴自笑,患者缘于6年前不明诱因引起精神症状,无故自笑,总一个人自言自语……拟诊:分裂症……”当日,大力的父亲张某在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用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张大力分别于2015年3月12日、4月10日、5月15日、7月16日、8月18日、9月17日、10月20日、12月1日、2016年2月26日、2016年5月3日陆续在XX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2016年5月12日,张大力入住XX附属医院行手术,5月19日出院。最终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的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